一、制定理由
农村机械维修网点建设,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市场秩序,保证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保护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国家对这项工作也非常重视,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过程中,将这个项目列入了保留项目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
由于《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仅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做出条文规定,尚未出台实施细则,因此,各基层农机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工作无所遵循,农机维修网点问题颇多,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急需对农机维修网点进行规范管理。为此制定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以指导全省农机维修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02年11月28日第三次修改)
4、《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第二次修改)
5、《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核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农村机械维修行业工人技术考核的补充规定》(农业部(1988)农(机)字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