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办机发〔2023〕10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23年〈联合收割机 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函》(农机科〔2023〕2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3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放程序
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业证》应由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审核申领人员、机车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不得向申领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认真登记备案
《作业证》是跨区作业机车免交通行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及时通过“全国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njztc.com)或农机直通车政务版APP,对申领人员和机车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操作方法见附件1),及时上传到数据系统,避免因《作业证》信息不全而影响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车辆使用ETC系统免费通行(预约通行方法见附件2)。如有作业证补办的情况,应在系统中注销原证后(删除原证登记信息)再下发新证。
三、强化部门协调
为确保跨区作业转移安全高效有序,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单位加强联系,对申领《作业证》的机手和农机作业服务主体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地方有关法规宣贯,在依法合规运输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对于大喂入量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要提醒注意装载机具后整车外廓是否超过限制,对超过限值的要配合承运车辆驾驶员或所属运输公司及早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确保合法运输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因超限运输导致通行受阻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帮助协调处置,努力争取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单位理解支持,力争尽早放行,避免发生冲突或形成舆情。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械化播种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3〕1号)精神与《作业证》发放工作结合起来,继续将机收减损作为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工作常抓不懈,在全社会全行业牢固树立“减损就是增产”意识。各地应随《作业证》同步向机手发放机收减损小册子、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并通过公众号、短视频、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大力开展机收减损知识宣传、效果宣传、典型宣传,营造广大农机手、全社会关注支持机收减损的浓厚氛围,推动按标按规作业。
五、报送生产信息
各地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农业机械化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开展农业机械化生产进度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不断提高农机化生产管理工作水平。2023年具体报送时间请市县两级管理员在“全国农机化综合服务平台”查看。
机手和管理部门可通过扫描作业证背面二维码,了解机收减损技术措施、跨区作业ETC预约免费通行方法和天气气象信息。公众和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作业证查询页面(http://www.njztc.com/crossFileList.jspx)核验《作业证》真伪(防伪技术说明见附件3)和登记信息,也可以通过手机扫描《作业证》二维码快速查询登记信息、各省份监督服务电话。
2.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方法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