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发〔2020〕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文件精神,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完善全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工作职责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是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是新形势下促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切实做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管理体系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作为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或单位,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充实相应专业人员,配备所需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质量投诉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切实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工作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积极受理,努力调解、处理所在县(市、区)的质量投诉案件,对各地无法确定问题责任或无能力处理的案件,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各地要对网络、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
四、认真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受理投诉的农机产品信息、用户诉求和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总结分析,按相关要求定期向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监督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