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发[2018]8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省内各民航企事业单位:
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2018—2020年在全省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引导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探索建立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动植保无人飞机的规范应用和技术发展。
二、试点区域
试点面向全省所有县(市、区),根据各县(市、区)意愿开展。
三、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补贴试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二)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1500米;
(三)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四)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五)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六)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七)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四、试点产品制造商条件
试点面向全国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向我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参与我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申请,提出试点申请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二)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提出申请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无人机购买者姓名和移动电话等信息;
(二)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随产品提供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不干胶打印纸;
(三)对产品质量、服务和销售承担主体责任,兑现自我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四)自行承担因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五、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试点产品为参与我省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生产的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产品。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吉林农网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制造商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已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实名登记其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及在植保无人飞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5.已完成50公顷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6.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性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试点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试点目的,科学选择试点对象,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探索,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六、试点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2018年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各试点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由省根据全省申报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确定。
(二)补贴标准。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5000元,单机补贴额度根据情况,实行年度调整。
(三)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对象在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上述相关资料及其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试点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结合地区实际、区别不同购机者,自主确定植保作业量控制规模和补贴资金延后兑付时限,按规定对购机、作业等补贴资料进行审查并公示。财政部门在完成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产品及制造商确定。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试点产品制造商条件、试点产品技术条件要求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试点产品及制造商可参与我省试点工作。
七、试点开展与管理要求
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要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要明确本县(市、区)试点对象数量、购机数量和使用资金规模,报省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布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实施区域、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
(三)规范补贴产品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
(四)建立健全试点产品制造商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五)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及时总结提炼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补贴受益对象解决其合理合法诉求。
(六)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试点风险管控,如问题频发或成效不明显,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处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施细则等,对补贴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违规情况将严重违规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八)做好试点总结工作。试点总结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