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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18-01-23  来源: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农机发〔2017〕26号


各市(州)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吉林省境内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农机所有人)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的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构建上下联动的全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均须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指挥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总指挥由省农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农委分管农机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省农委农机处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办公室设在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副站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科科长为办公室组成人员,具体负责指挥小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级应急指挥小组,参照省级指挥小组设置。
  第七条 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并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协助农业部对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下级指挥小组对较大及以下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对重大以上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供专家、物资、技术等支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政府授权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第八条 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承担省指挥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负责农机事故信息接报工作,接受、处理农机事故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农机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督导各地制、修订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第九条 市(州)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较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并牵头负责应对工作;配合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上级政府或事故应急机构对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县级农机部门对一般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农机事故信息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一般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并负责做好应对工作;配合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上级政府或事故应急机构对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农机事故信息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第三章 预测预警报告机制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要逐步建立农机事故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隐患等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必要时农机事故信息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I级响应(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Ⅱ级响应(重大农机事故)、Ⅲ级响应(较大农机事故)和Ⅳ级响应(一般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省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分别启动农机事故I级、Ⅱ级应急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省政府应急部门、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应急机构报告。省、市、县三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处(科)室的有关人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农业部应急机构及时报送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第十五条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市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启动农机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及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处(科)室的有关人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时报送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县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启动农机事故Ⅳ级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安监部门及市、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市、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时报送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协调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根据需要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
当政府牵头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做好农机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全部结束以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小组对事故发生、发展、救援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农机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确保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要做好勘查器材、交通工具、医疗救护及通讯保障工作。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立全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用车辆,保障农机事故应急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订、修订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县级每年组织1次,市级两年组织1次。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农机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应急反应联系部门及电话:
  吉林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电话:0431—88476918 0431—88476928 18704306806 13069111063 传真:0431-88476258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电话:010-59198668 13911035972 传真:010-51413342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31-85096300 0431-85096333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吉农法字〔200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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