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鉴字[2010]18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农办机[2010]28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三包规定”的要求,并切实按新“三包规定”落实实施。
二、企业应按新“三包规定”要求完善生产条件,修订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农机产品鉴定和推广鉴定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材料要符合新“三包规定”要求,企业生产条件要符合新“三包规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