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网址_365体育投注-app*官网

图片

关于征求《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7-03-14  来源: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处)站:
  现将《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修改,修改意见由各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处)汇总,于2007年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附 件1: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办法
  附 件2: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员”)的管理,规范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理员队伍,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含县,下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理员以及乡镇级监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员,是指全省县以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乡镇农机监理分站、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等机构中在编在岗,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应分别配备两名以上。

  第五条 从事农机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农机安全监理员证和执法证方可上岗。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证自发证之日起六年有效,每两年审验一次;考试员证、事故处理员证自发证之日起八年有效,每三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 监理员、考试员证件式样执行中国农机监理行业标识(VI系统)标准。

  第八条 监理员证件号码与其胸徽号码一致,两者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九条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监理人员胸徽的统一订制并核发。

  第十条 证件照片按要求粘贴免冠一寸彩色着全国统一农机监理春秋服装照片。

  第十一条 各种表格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印制,纸型一律采用A4规格。

  第十二条 定期审验章、考试员及事故处理员专用名章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发。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监理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
  (五)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七)处理农机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时统计报告农机事故;
  (八)负责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事故的各类技术档案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九)履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招收录用,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五条 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高中文化程度并从事农机监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爱岗敬业,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较强的组织和独立工作能力;
  (五)熟悉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
  (六)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和有碍执法形象的生理缺陷;(七)新调入的一般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六条 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监理员资格,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本岗位工作;
  (三)熟悉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
  (四)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有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七条 监理员的申报:

  (一)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员审批表》,经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确定证件编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
  (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新增监理员每季度第一个月审批一次。

  第十八条 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申报:

  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批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批表》,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考试员证》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证》。

  第十九条 有效期满换证、补证的申报:

  (一)监理员证有效期满换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员审批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经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汇总表》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合格的换发新证;
  (二)考试员、事故处理员证有效期满换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批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批表》,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三)证件遗失损坏的,本人申请,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领申请表》,并逐级审批上报至发证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五章  审 验

  第二十条 乡、镇(农机监理分站)监理员审验。个人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报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后,举办监理员审验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在《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审验栏内加盖定期审验章。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监理员审验。个人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后,举办监理员审验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在《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审验栏内加盖定期审验章。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的审验。个人填写《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表》,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后,举办考试员或事故处理员审验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在《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考试员证》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证》审验栏内加盖定期审验章。

  第二十三条 审验工作结束后,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将《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表》、《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表》存档,并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汇总后分别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情况统计表》、《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情况统计表》、《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相关证件,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暂扣证件。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审验或考核审验不合格的;
  (二)有失公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证件暂扣期内,不得继续从事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及专业岗位工作。凡需重新上岗工作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领取被暂扣的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相关证件,并逐级上交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注销。

  (一)退休的;
  (二)因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物品,接受贿赂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培训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理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考试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2、农业机械常识和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3、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驾驶技能考试
  1、场地驾驶;
  2、挂接农具和田间作业;
  3、道路驾驶。
  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可补考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程序;
  (三)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使用;
  (四)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  执法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持监理员相关证件,按规定标准着装,佩带胸徽及其他农机监理行业标识,举止端庄。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亮证上岗。

  第三十条 监理员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依法行政。

  第三十一条 监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越权和违反程序从事农机行政许可、非许可性行政审批;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规收取各种费用或搭车收费;
  (四)在工作、执行公务或值班时间饮酒;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理员执行公务,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单位监理人员有违法违规、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其做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 监理员在处理农机事故或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做出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员,应给予表扬、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违纪、违规或考核审验不合格的,取消监理员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吉农机字[2001]20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机部门处理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本省境内的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的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特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全省农机(农业)系统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各级农机(农业)部门均应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市(州)、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由农机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特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蔓延。?
  (四)及时传达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指示,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发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省安监局值班室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省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省按要求填写《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快报》,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 事发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八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九条 当得知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机(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农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农业)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农机(农业)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做好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应对工作,同时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勘查器材,交通工具,医疗救护及通讯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配备两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所有农机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用车辆,并保证应急使用,必要时可依法征调社会交通工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农业)部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八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抢险能力。

  第二十条 对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特大农机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内容
    无相关信息
365体育网址_365体育投注-app*官网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