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验内容: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注:资料检验、机具检验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核验。
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
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
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四是各地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
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补贴机具的铭牌、发动机号等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置数量、购置时间符合吉林省相关规定。
已办理牌证照的机具,购机者需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需经本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分批次集中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留存备用备查的核验资料应当符合《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七)违规处理。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违规线索经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