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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2015-2-5 |
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财政部已于2013年9月27日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0亿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市、县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充分考虑各省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除上述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各地应严格控制自选品目数量,所有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缩小范围,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具体由各省确定。 提倡有条件的省份选择部分粮食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也可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分区域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促进农机化科技创新,2014年选择1个省进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选择购置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也可申请补贴。具体方案报经农业部、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除试点省份外,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 要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应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和四川芦山、甘肃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各省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 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各试点单位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参与报废更新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有关要求,在东北地区和华北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倡导各地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4年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该试点的省份,2014年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份,2014年要选择部分市县或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确实不具备试点条件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 要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拟新开展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的省,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农产品加工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补贴对象先申请补贴再购机还是先购机再申请补贴,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2014年,农业部拟继续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环节设置的次序和次数由各省确定。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省、地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农业部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两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逐台核实的机具范围和机具核实方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 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申报与总结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月28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2014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14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机滚船 1.1.11机耕船 1.1.12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圆盘耙 1.2.3驱动耙 1.2.4起垄机 1.2.5镇压器 1.2.6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1.9 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3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树木移栽机 2.3.6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4.5 配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树木(花草)修剪机 3.3.3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4.2啤酒花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6.6 药材挖掘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搂草机 4.7.5捡拾压捆机 4.7.6压捆机 4.7.7饲草裹包机 4.7.8抓草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4.8.3茎秆收集(收理)机 4.9蔬菜收获机械 4.9.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2.4籽棉清理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干坚果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果蔬烘干机 5.4.5蚕茧收烘机械 5.4.6热风炉 5.5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果蔬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7.3.3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3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精准农业设备 12.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2.2.2渔船用A I S船载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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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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