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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2013-5-9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字[2013]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长岭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注重先进适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我县购机补贴范围为全县所有乡(镇)、农业园区和农(林、牧)场。长岭县2013年补贴资金额度是第一批国补资金 3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2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累加补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补贴的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21个小类52个品目,具体详见《2013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详见《2013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机具补贴重点。对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玉米免耕播种机、玉米收获机、深松机等机具优先满足补贴。
  四、补贴对象、数量及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长岭县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数量
  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动力机械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动力机械不超过8台。补贴额在3万元以下的拖拉机或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动力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也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年度内也不得超过8台。其它配套农具一户农民年度内不超过6台,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年度内不超过24台。
  (三)经销商的选择
  按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经销商,由农民自主选择。
  五、补贴执行时间
  为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最大效应,确保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优先补贴,补贴操作采取分时间段的办法实施。具体分段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3月初至6月末,优先补贴玉米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和深松机。
  第二阶段:2013年7月1日至10月末,优先补贴玉米收获机和深松机。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见附件1)、购机者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农机生产合作组织须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和农户直补折(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银行开户证明)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购机者为个人的,其身份证必须与其所持有的农户直补折相符;购机者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其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与其银行开户名称相符),乡镇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在乡级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将符合购机条件的购机者填报长岭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公示单(见附件2)进行公示,并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持公示单、村级相关证明乡级审批表、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和农户直补折(银行开户证明),到县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购机者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确认,并为购机者拍照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3)。为方便群众补贴额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可边公示、边购置机具。
  (三)购机者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盖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全价款购买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开据购机全额发票,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4一式四份,县农机、财政各存档一份),并将机具发送到县政府所在地。购机者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经销企业供货表》、身份证和农户直补折(银行开户证明),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署核实意见。
  (四)补贴资金结算
  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身份证(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农户直补折(银行开户证明)和签署核实意见的《经销企业供货表》进行审核并存档,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将已核实的机具及时点击确认。以乡(镇)为单位填写《长岭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并将《长岭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在乡镇公示7天,在县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将结算申请抄送省农委。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机部门提出的结算申请,将机具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并将结算明细抄送省财政厅。购机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户直补折支付,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七、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主管部门机具未核实的可以退货,由经销商通知县农机主管部门,购机申请作废。主管部门已核实机具,补贴资金未发放的,购机者需向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经销商也应通知县农机主管部门,由其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结算,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取消该购机者结算程序,补贴申请作废。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成立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农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农机、财政、监察、公安、工商、人大、县政协等部门领导担任,由各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负责对购机者条件进行书面审核,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负责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抽查;负责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及时进行结算。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局下发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农机局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县农机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展示会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做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县农机质检站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及时上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


  附件:1、长岭县2013年购机补贴村级证明 乡级审批表
     2、长岭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公示单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经销企业供货表
     5、长岭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阅读次数 [5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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