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2013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的通知 |
2013-3-21 |
吉农机字[2013] 7号
各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有关农机产品经销企业: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及有关规定要求,2013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仍由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的办法。为做好2013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一)在吉林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应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应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应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备案 (一)经销商填写《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见附件3),并按表中要求提供资质材料,报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经销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审核合格的经销商《备案表》内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经销商资质材料一并装订报送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企业要认真填写《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信息表》(附件1)和《2013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明细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报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三)经农机生产企业审核合格的经销商将填报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1份(表中必须有推荐生产企业意见及加盖推荐企业公章)及经销商资质条件要求的所有复印件(每份复印件上都要加盖经销商印章)装订成册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三、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公布 经吉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汇总的农机购置经销商名单,由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在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向其公布的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1、农机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经营行为的通知》及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自主推荐的经销商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 3、农机补贴经销商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价格欺诈以及售后服务等问题,生产企业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生产企业进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其授权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4、生产企业备案材料、经农机生产企业审核合格的经销商备案材料要于2013年 2月8日11:00前邮寄到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以收件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未邮寄纸质材料和发送电子文档的责任自负。 收件单位: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联系人: 孔祥秋 邮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邮编:130051 联系电话:0431-88906324 E-mail: jlsnjj@126.com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信息表 2、2013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明细表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013年1月29日 |
|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阅读次数 [26211] |
|
下一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