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22个乡镇及洼中高农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生产企业)。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9类22个品目(见附件1)。
三、机具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2016年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见附件2)。
四、补贴机具数量
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15号)执行,即补贴对象购买机具均无数量限制,购买机具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补贴。
五、操作流程
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补贴申请。由农机站审批填写“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验收流程表”。
购机者持本人二代身份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验收流程表”(见附表3)到农机局补贴办办理补贴手续,领取《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
购机者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购机后经销企业需要在“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验收流程表”上加盖公章(或销售业务章),同时所要补贴机具发票及合格证等,10日内到农机局补贴办公室验收补贴机具。
农机监理工作人员负责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落籍、办证。补贴办及财政局工作人员负责对补贴机具进行照相、验收核实,并在《购机确认书》上签字。
农机局、财政局工作人员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式合格后,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六、补贴操作时间
2016年度补贴操作时间不再按照春季和秋季分段执行。全年购机补贴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在购机补贴截止时间后,不再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2017年不再对2016年购置补贴机具实施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27号)精神执行。
七、关于补贴产品
凡在吉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均可享受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名牌。其出厂编号等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能享受购置补贴。
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
2016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由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所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要将经销企业和其补贴产品信息自主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并对录入系统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补贴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产品标准生产其补贴产品。对违法、违规、违纪销售补贴机具的生产、销售企业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经销商信息公开制度。由农机生产企业将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自主录入到我省补贴系统,公开经销商信息。
(二)建立补贴产品公开制度。由农机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的补贴产品,自主录入到我省补贴系统,公示其产品信息。
(三)建立购机信息即时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对购置补贴机具对象实施信息公示的要求,健全完善公示操作方式,通过补贴系统对购机补贴对象实行核机后,即时公示操作管理,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