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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
2017-8-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是指上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进行逐级考核。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工作监督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核,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制度建设及落实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违规处理制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和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要求制度建全、有效。
第六条 考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政策宣传、政策落实、信息公开、投诉处理、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应用、档案管理及问题整改等方面情况。要求管理规范、执行到位。
第七条 考核补贴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资金申报、执行及兑付情况。要求按规定使用管理、及时组织兑付。
第八条 考核政策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实现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成效情况。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政策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和在落实及执行政策上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
第十条 考核按照自查自评、市级考核、省级抽查、公布考核情况等程序开展。
(一)自查自评。年度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自查,对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报送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
(二)市级考核。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所辖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考核。形成市(州)书面考核报告、打分表和县级排名表,并报送省农机化主管部门。
(三)省级考核。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州)考核,同时对县(市、区)延伸抽查。延伸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30%。延伸抽查情况作为市(州)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四)公布排名。结合抽查、考核结果,经综合评估后公布全省县(市、区)排名情况。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查是指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按逐项指标进行核实,查看相关原始材料,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
实地考核是指采取随机方式对部分县(市、区)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自查自评工作在当年11月上旬完成;市级考核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考核和公布排名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需对其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问题,一经查实,相应扣分。
第十四条 自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情况;
(二)每项考核指标自评得分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政策落实及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政策落实及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四章 考核运用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主要运用在以下方面:
(一)与下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安排挂钩;
(二)与农机、农业项目安排挂钩;
(三)与评优、评先挂钩;
(四)对落实和执行政策不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追责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如出现经纪检、检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绩效考核相关指标和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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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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