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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1-12-6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2117号)文件精神,支持引导农民购置补贴使用先进使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制定了《龙井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十四五”期间农业发展整体布局,着眼农业生产实际,以满足农民群众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拓宽渠道、鼓励创新。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北斗智能终端设备,推动更多应用“北斗+”和“+北斗”模式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创新产品、高端智能机具开辟绿色通道,取得补贴资质条件,尽快列入补贴范围。

(三)优化结构、补齐短板。提升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烘干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等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补贴额,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完善手段、提升服务。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机具范围

根据《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一下简称“补贴范围”)。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5大类41个小类149个品目(详见附1)。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根据全国补贴范围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安全可靠。单机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和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产品架号、出厂编号应当是唯一的。发动机编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需用刚(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并清晰易辩、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

三)新产品补贴渠道。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列入补贴步伐。按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积极探索实施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强化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和采信过程管理。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发布前,继续按原试点有关规定实施。

(四)区域特色机具。对于省内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确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市。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总体上不超过30%(除薄弱环节、特色和急需机具外),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或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补贴额调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在20%以内。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2021年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上为25%,到2023年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结合各地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和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前提下,省农业农村厅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市县调减资金规模。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市县有限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市县加快使用。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市县需求资金的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市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平衡。优先办理春季急需免耕播种机、插秧机等农机具的补贴。为了提高补贴机具的利用率和促进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补贴机具闲置,对于连续两年度或是三年度购买补贴农机具的补贴对象,暂缓办理补贴,如果补贴资金充足、不超录的情况下,再予办理补贴。如存在资金紧张、资金有限制时,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可采取摇号或是抽签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出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休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20〕31号)及龙井市农业农村局 龙井市财政局 龙井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龙井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井农财商联函[2021]3号)执行。

六、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龙井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制定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在龙井市农机补贴专栏及有关媒体公布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龙井市农机部门、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咨询电话:0433-3232635。

)受理补贴申请。申请办理补贴的机具,原则上为当年购置、当年办理、当年有效。新购置机具当年12月31日前未录入系统或录入未通过核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再办理补贴。对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基本农田建设机械及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3台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6台及以上的,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主动提出申请,应提供非现金银行转账凭证,包地、租赁合同、机具使用情况、现场作业情况,由所在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市农机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定。

老头沟镇、智新镇、东盛涌镇、德新乡、开山屯镇、白金乡、三合镇7个乡镇,申请农机具的购机者到所属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购机申请、机具核验。

(三)补贴录入管理。龙井市农机总站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全)总量110%的,龙井市农机总站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审验公示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龙井市农机总站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龙井市农机总站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补贴资格。在资金结算前在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公示栏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龙井市农机总站实时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在龙井市农机补贴专栏实时进行公示。

)兑付补贴资金。龙井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机总站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补贴操作程序。

1、购机者自主购买农机具,购买的产品应当纳入吉林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2、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请并办理《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完成购机身份确认。

3、购机者携带机具及相关材料到所辖乡镇核验,核验集中地点由乡镇确定,具体核验时间由乡镇通知购机者,同时乡镇填写《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单》,并签署核验意见。鼓励购机者自主使用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

4、购机者携带相关材料到龙井市农机总站办理相关审核工作并在农机补贴申请表及《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上签字。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农机总站、财政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高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做好补贴对象审核确认和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农机推广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工作,农机监理机构做好牌证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兑付和监管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供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照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收益信息,公开归为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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