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敦化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乡(镇)全体农机补贴参与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人员由于不负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三、失职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经办部门、经办人及其他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五)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政府和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财政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岗位人事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人大、政协等单位或行风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七)违反规定发布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八)因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 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财产的。
(十)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十一)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三)其他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责任追究。根据失职、行政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告诫、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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