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将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按照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促进绿色发展及适用农机具种类补贴范围
根据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发展需求,将补贴向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快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推进机械化向农业全领域拓展和向高质高效绿色发展等方面聚焦,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补贴种类范围。为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将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有机肥加工设备、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将埋茬起浆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秧苗移栽机、撒肥机、搂草机等机具品目纳入补贴范围;为推动丘山区特色产业农机化发展,将手扶拖拉机、水果清洗机、水果打蜡机等小型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为推动机械化向全域拓宽、补短板,将水产增氧机、养蜂平台、圆草捆包膜机、送料机等机具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个大类28个小类68个品目,比2018年度增加了1个大类2个小类21个品目。
三、全面落实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实施承诺制
落实农机经销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农机经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承诺事项: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经销企业所销售机具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二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出具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四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农机经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发现存在的失信违规、践诺不到位的行为,要求有关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视情节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
加强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部、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迅速及时进行处理,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突出违规问题,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加强省域内联动处理,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做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按规定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着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补贴对象身份确认工作。各乡镇农业(农机)推广站、财政所、村民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市农机局、财政局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的“购机者”身份确认工作。承担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建设的乡镇要重点加强对土地已经对外承包、代耕代种、联耕联种以及已经进行土地流转的购机者的补贴资格确认工作,并做好相关材料备案工作,以提高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高效使用以及补贴机具的利用率。
(二)全程全面公开政策信息。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让购机者充分了解农机补贴政策,能及时购买到所需机具。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政策咨询投诉电话等各类信息。
(三)方便快捷办理补贴申请。2019年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系统中上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四)全面落实牌证管理。严格按照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鉴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五)实行限时兑付补贴资金。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六)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敦化市农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敦化市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2、敦化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3、2019年敦化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4、吉林省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5、吉林省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附件1
敦化市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光周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耀峰 市农机局局长
成 员:冯 雷 市人大法制办主任
姚永昌 市政协经科委主任
王东明 市农机局副局长
杨德国 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 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郑英梅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主任由王东明(兼)
附件2
敦化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核验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制度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核验制度由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核验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2019年敦化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1、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2、购机者持身份证或合作组织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卡(银行账户)、村委会证明或林场证明到所属乡镇农机站,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登记表》、《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承诺书》,由农机站、财政所对购机者实行身份及资格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3、购机者持身份证或合作组织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已审核确认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登记表》、《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承诺书》,并携带当年新购置机具及购机发票、合格证、《农机购置补贴经销企业承诺书》到补贴大厅办理牌证照。
4、市农机管理总站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验机,并拍人机合影留存,同时录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在《补贴机具核验单》上签署意见。
5、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结算明细下发到所属乡镇农机站和财政所进行公示,在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补贴对象携带第二代身份证、银行卡(银行账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复印件,到当地财政所对付补贴款。
6、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将结算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附件4
吉林省2019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8个小类6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只补贴3铧及以上的液压翻转犁)
1.1.2旋耕机(只补贴驱动型埋茬起浆机)
1.1.3深松机
1.1.4微耕机(只补贴功率4.0kw及以上的)
1.2整地机械
1.2.1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只补贴作业幅宽1米及以上的)
2.1.2穴播机(只补贴4行及以上的)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只补贴马铃薯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只补贴牵引式,具备破茬、切草、清垄及开沟部件及具有切茬、分茬、防堵塞和防缠绕功能的)
2.1.6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只补贴水稻钵苗移栽机、蔬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只补贴水稻侧深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只补贴功率4.0kw及以上的)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只补贴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和悬挂式、牵引式的)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只补贴马铃薯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搂草机
4.5.2打(压)捆机
4.5.3圆草捆包膜机
4.5.4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清洗机
6.1.2水果打蜡机
6.1.3蔬菜清洗机
6.2剥壳(去皮)机械
6.2.1花生脱壳机
6.2.2干坚果脱壳机
7. 排灌机械
7.1喷灌机械设备
7.1.1喷灌机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揉丝机
8.1.2压块机
8.1.3饲料(草)粉碎机
8.1.4颗粒饲料压制机
8.1.5秸秆膨化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自动投料设备)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 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2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0.1.3残膜回收机
10.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5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7有机肥加工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只补贴30马力及以上的)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只补贴30马力及以上的)
13.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2.2农业用北斗终端(只补贴陆地用)
13.2.3植保无人飞机(只在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县市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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