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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4-09-01  来源:白城市农委 农机科

各县(市、区)农机局、白城经济开发区、查干浩特旅游开发区:
  按照《白城市集中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长效监管,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操作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出台的一些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8月25日





白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乡(镇)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上下协调,齐抓共管。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的,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享受农机补贴政策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农委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应急事件协调解决及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农机局负责本县的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补贴受益对象确定、公示、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协议、协调供货及售后服务、组织农民验收、机具使用监管、应急事件的上报及本级应该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及咨询服务、组织农民申报、机具使用情况跟踪调查和日常管理,应急事件上报。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全市各级农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全市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进行细化,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人头,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分工明确。
  县(市、区)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对本地购买补贴农机具的农民实行责任包保。
  第九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应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在完成本地农业生产作业后,开展跨区作业。所购买的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政策宣传。是否将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并宣传到位。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补贴程序是否规范,操作环节是否存在纰漏,补贴对象是否遵循了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补贴产品是否符合补贴目录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等要求,是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做好质量监督,协调处理质量纠纷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产品价格。同一厂家、同一产品、相同配置的补贴产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当年补贴目录最高销售价格和同期市场零售价,是否存在擅自涨价情况。
  第十四条 机具的使用。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一致,是否有倒买倒卖补贴农机具和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
  第十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补贴产品定点供应商是否以不正常手段促销、套取国家资金等。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农委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工作检查;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每年组织二至三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工作检查实行倒查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第三章监管内容逐级、逐项往上查,随机确定调查对象。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条 市农委成立农机购置补贴检查组,重点检查县(市、区)组织是否得力、计划安排指标是否合理、是否按购机补贴程序进行操作、各环节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农民对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是否满意、监督检查是否到位等。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对巡视工作要及时上报,不得漏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出,追究巡视组长和成员的责任。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机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查自纠等检查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暂缓执行或削减购机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 ,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个人 ,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两年之内变卖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除追回所购的农机具外,三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购机补贴包保人员、巡视组成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1)不按规定进行供货和售后服务,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通过不正当手段促销,引导农民购机的;
  (3)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4)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 进入当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列入目录资格:
  (1)不按规定的配置供货,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存在批量质量事故处理不当的;
  (3)供货和售后服务不及时,影响购机者正常作业的;
  (4)不履行价格承诺,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经制止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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