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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几点启示

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几点启示

日期: 2009-10-16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农机监理所 徐福虎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第56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向法制化轨道迈进了新的一步,对农机安全生产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通过学习讨论,初步感到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拓展了农机安全监管的范畴。由过去侧重于农业机械的操作使用、事故处理的重点监管转变为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操作使用、事故处理以及安全教育的全覆盖监管。


二是明确了多部门监管的新格局。由过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为主,转变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格局。


三是强化了为民服务的新理念。由过去的依法开展相关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审验,并按标准收费,转变为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上道路拖拉机的安全检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支出”。


四是规定了安全监管的新制度。该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新制度,如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出厂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召回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回收制度、检查制度、报废制度等。


五是制订了对违法违章行为处罚的新标准。如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投入使用,可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又如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证操作可处100~500元的罚款。同时对生产、销售、维修者的违法违章行为明确了新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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