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在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我部印发的《2010年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要求,采取措施,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农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要求
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此次打击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四)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五)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把专项行动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起来,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场所和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突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违规异地发牌发证行为整治、伪造变造牌证及标志行为治理等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监督,大力整治。要加强对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要对专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本地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有关部门、乡镇有关负责人、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手,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分别于8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