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机监理处文件
长农监字 [2010] 4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机监理推行
“三段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
根据长春市政府《关于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市农委和长春市法制部门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努力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和“三农”服务。现将《长春市农机监理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长春市农机监理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农机监理处
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长春市农机监理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长春市政府《关于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农机监理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端正执法理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发生质的变化,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和“三农”服务。大力推行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三段式”执法模式,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结合全市农机监理实际,就全面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把“三段式”执法要求落实到实际执法工作之中,实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和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三段式”执法模式,对于强化执法部门的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有效杜绝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问题,对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切实加强“三段式”执法工作,市农机监理处成立“长春市农机监理“三段式”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监理处法制科。
长春市农机监理“三段式”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唐景岐(长春市农机监理处处长、书记)
副组长:徐少石(长春市农机监理处副处长、副书记)
成 员:高 峰(长春市农机监理处副处长)
王晓俊(长春市农机监理处副处长)
高德武(榆树市农机监理站站长)
项洪强(农安县农机监理站站长)
辛可元(德惠市农机监理站站长)
杨中华(九台市农机监理站站长)
常延玲(双阳区农机监理站站长)
“三段式”执法工作办公室
主 任:徐少石(兼)
成 员:周玉梅 李晓东 戴 峰 盛丽芬
朱胜国 孙潭秋 孟繁利 宋清宇
三、“三段式”执法工作内容
“三段式”执法,是对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者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推行“三段式”执法,实质上是在执法程序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段式”执法,要把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作为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在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三段式”执法模式。既要体现文明执法,又要有利于纠正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为罚执法和以罚代管等现象。做到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切实做到耐心说服和教育,文明执法,按规范要求执法,不激化矛盾,尽力减少行政执法中的对立。
四、“三段式”执法原则
“三段式”执法,总的原则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相结合。
五、“三段式”执法的要求
(一)推行“三段式”执法要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机结合起来。推行“三段式”执法,主要是对行政处罚程序加以细化,使之减少行政执法中的对立。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使在实施实体法时更加合法、合理,使罚当其害、罚当其责、过罚相当。全市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进一步梳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并将行政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进行社会公示。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必须实行“三段式”处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并注意掌握以下界限:一是只要不是故意违法,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大,产生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适用“三段式”执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态度恶劣、违法情节严重、存在潜在巨大危险的、违法行为无法消除或未能消除的违法等行为,可不适用“三段式”执法。对不适用“三段式”执法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四)实施“三段式”执法模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出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三段式”执法过程。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有有关笔录或当事人签字,对行政相对人下达限期改正文书和限期改正时限,也要有法律文书,如整改后可不予处罚的也要装订成案卷。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2日至5月12日)。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要及早研究制定本部门关于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要在5月12日前将关于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报到市农机监理处“三段式”执法工作办公室。
(二)试行阶段(5月13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要按照“三段式”执法的相关要求,制作、完善“三段式”执法相关法律文书,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在此期间,全市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要按照“三段式”执法工作的要求、标准,开展试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在6月30日前,将“三段式”执法试行工作总结报到市农机监理处“三段式”执法工作办公室。
(三)具体实施阶段(7月1日起)。从7月1日起,全市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都要实行“三段式”执法。
下半年,市农机监理处将深入全市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对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通过调研基层群众、抽查执法过程、听取情况汇报、调阅有关资料、文书等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希望各单位对推行“三段式”执法工作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借鉴试点单位成功经验,认真总结,查改不足,努力创新工作新举措,狠抓责任制落实,推动我市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
长春市农机监理处
20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