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原国家标准GB 16151-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4日批准发布、2008年9月1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包括拖拉机、挂车、谷物联合收割机等三部分),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出《关于延期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系列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工一[2008]166号),决定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
新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围,是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重要准则。新标准的公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贯彻实施新标准,有利于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制造、推广鉴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作业质量及经济效益。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新标准作为近期农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对不符合新标准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等进行清理、修订。组织广大农机管理、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人员认真学习新标准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全面掌握,准确运用,依法监管,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力度,做好新标准的宣传工作
宣传教育是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农机生产企业、农民机手的理解与配合,关系到社会的认同与支持,直接影响新标准贯彻程度及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大力度,做好新标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实施新标准的内容、作用和意义,扩大社会影响。要及早向有关生产企业宣贯新标准,引导企业主动执行标准。要结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农机安全日等活动,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对新标准做详细的宣传讲解,让广大农业机械拥有者及驾驶、操作人员了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自觉遵守标准,注重安全技术维护和保养,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三、严格执行,切实把好牌证核发关和安全检验关
新标准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挂车的整机及各有关部分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检验方法要求等,对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功率、挂拖质量比、比功率、外廓尺寸和结构也作了明确的界定。2009年7月1日后,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试验鉴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试验鉴定关、注册登记关。对于2009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发放推广鉴定证,不得列入国家及各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不得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
各地要按照新机新办法、老机老办法的原则,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新标准实施后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按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未达到要求的不予签注发放检验合格证,把好农机安全检验关。
四、争取支持,形成推进新标准贯彻实施的合力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新标准工作中,要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公安、安监等部门联系,争取支持,搞好配合,提高贯彻实施力度。要主动与农机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指导修改有关农机生产制造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使新标准贯彻执行落到实处。要抓好源头管理,对擅自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性能严重老化又难以修复的机械要禁止其继续使用,促进更新,不让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农机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要树立科技兴安、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支持,努力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手段,增加安全检测设备投入力度,提高农机安全检测工作科技含量,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创造良好的物质装备条件。
农业部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