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根据新“三包”规定或者同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两种。内燃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一般为1年;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2年,其他产品(包括农业、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共12类75种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销售者自我承诺的较上述规定更长的“三包”有效期,销售者应当严格实践承诺。
(二)“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至有效期满之日终止(含当日)。例如开具发货票日期为1999年12月15日,“三包”有效期为1 年,则期满之日为2000年12月15日。如果“三包”有效期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则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赊销、赊购和分期付款的产品“三包”有效期,从实际交货之日起计算。
(三)“三包”有效期必须扣除因为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缺乏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为此,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
(四)对于转手购买并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换句话说,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因权属的转移而中止。
(五)对于不慎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是能够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然应当享有“三包”权利。这里所说的“能够证明”包括持有发货票的影印件、查到发货票的存根或从车辆管理部门查到产品购买日期等。
(六)对于换货的农机产品,无论是整机换货还是主要部件换货,“三包”有效期均自换货之日起重新汁算。换货时,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印章,同时向农民提供新的“三包”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