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北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洮北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日期: 2013-03-22  来源:洮北区农机管理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2013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二 、补贴对象、机具范围及标准
1、补贴对象是本辖区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应是吉林省当年公布的补贴目录中的农机具。重点是对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步进式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水稻钵盘育苗摆秧机、水稻全喂入式收割机、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和深松机等机具
3、严格执行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补贴标准。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限定为8台,其它机具的购置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贴及其结算程序
1、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镇)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农机管理总站与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公示。
2、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由农机管理总站和财政局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买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全额购机发票。
4、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本区内,农机管理总站、财政局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属确认意见。
5、经销企业结算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身份证和发票复印件,于补贴实施后每月10前向农机管理总站提出书面结算申请,并附《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经销企业)》和《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经销企业)》。农机管理总站会同财政局对经销企业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于每月15日前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附《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县级结算)》和《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县级结算)》。
四、监督管理
1、邀请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区农机总站负责对已补贴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
3、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