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质高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全面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供应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购机补贴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补贴机具规定的销售价格,按照《补贴机具目录》核定型号和配置予以销售,不得加价销售和配售其它商品。
第四条 所售补贴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非补贴同种类同型号同生产厂家的产品价格。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第五条 对所售商品质量和“三包”服务负责,应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妥善处理好“三包”期内的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第六条 在接到农户质量反映电话和要求时,应给予明确答复,并在24小时内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到达现场予以处置。不能及时到达维修现场,或因严重故障在24小时内无法修复处理的,应征求机主意见并说明情况,主动和生产企业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限期处理完毕。
第七条 补贴经销商应设立和公开“三包”服务热线电话,并配备专人全天侯值班。
第八条 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三包”服务登记簿和“三包”服务卡片,详细记录申请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置时间、机械故障和处理结果等“三包”售后服务相关内容,问题处理结束后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和机主要在“三包”服务卡片上签注意见。
第九条 补贴经销商应加强对职工素质的培养教育,销售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所售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作业特点,并在售前向购机户客观介绍补贴机具的性能特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指导。
第十条 建立良好的供应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供货制和送货上门服务制度。
第十一条 明确告知购机人提货时间和地点,及时办理购机手续,按机具目录配置予以供货,不得以无货等理由拒绝或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 补贴产品目录配置未包含的机械配件,要提示性地向购机户介绍并说明情况,由用户选择购买,严禁强卖和搭车销售,树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热情接待购机农民,为农民提供购机方便,坚决克服和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官僚主义作风,不准刁难农民、不准克扣农民、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不准编造虚假供销业务手续套骗政府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