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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农业局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日期: 2016-08-31  来源:蛟河市农机管理总站

  一、总则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并有条不紊地进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吉林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在上级农机部门指导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依法规范、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农机部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以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理念,做好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事故报告)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机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市农业局朱桂江局长任组长;孙亚军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监理站,电话:67223168,负责组织农机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和协调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接到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救援。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农机事故分类及救援工作原则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田间、场院和道路以外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适用下列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特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事故;重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
救援工作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按照内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救援与报告同时进行、就近施救、逐级上报原则开展救援。
四、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
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市农机监理站、各乡镇街农机管理站要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对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的管理。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市农机监理站、乡镇街农机管理站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发生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乡镇街农机站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市农机监理站,并按规定逐级报告。
市农机监理站、各乡镇街农机管理站向上级农业(农机)部门报告后,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等情况;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行驶证、是否装载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在事故抢救处理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乡镇街农机管理站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报告。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农机(农业)部门提出请求。
六、农机事故应急程序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农业)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在事发地政府部署处理工作前,农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先行开展工作采取措施。事故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领队小组统一指挥,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迅速有序的开展救护工作,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应急处理和调查取证(有条件的立即取证),查清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事发地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等有关善后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度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包括: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现场救护、现场秩序维持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在进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事故赔偿由相关保险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事故处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内,事发地领导小组应写出详细处理报告,报上级领导小组。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市级领导小组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处理结束。
七、其他事项
(一)市农机监理站组织各乡镇街农机管理站,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警、预报、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各相关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落实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实施重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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