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补贴资金申报计划
依据各乡镇街人民政府调查的补贴额汇总本市补贴资金后,经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申报计划。
二、补贴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本市补贴资金计划控制数将补贴资金直接下达到本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三、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四、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按照《吉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农财【2015】6号)及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区),补贴对象为牧渔民、农场(种畜场、参场、鹿场、果树场、良种场)职工、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生产企业)。
六、补贴数量
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15号)执行,即补贴对象购买机具均无数量限制,购买机具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补贴。
七、补贴机具经销商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制定补贴实施方案
市农业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吉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行文,下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补贴实施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
1、本人登记
购机补贴对象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区农机管理站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领取《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等告知书。《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留存,一份交购机者。
2、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3、申请补贴
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带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户口本、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开户银行账户及法人二代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区政务大厅或指定地点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乡镇街区农机管理站和财政所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审核无误后,登陆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确认核实人员在《购机确认书》上面签署意见(见附件5)。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
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变更。
4、审核公示
各乡镇街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乡、村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见附件6),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点击申请结算。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贴发放明细表报市财政局。
5、资金兑付
市财政局依据各乡镇街区上报的补贴发放明细表,每月末前将上月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购机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十、监督和检查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级乡镇街政府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农业局、财政局、乡镇街政府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乡镇财政所和农机站要及时建立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