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2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吉农机字〔2014〕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区。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种畜场、鹿场、参场等)、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补贴范围限定在2014年乡镇街区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需求调查中,符合省政府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标准和补贴对象条件的申请购机者,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资金使用原则。省下达给我市第一批补贴资金是国补资金800万元,省补资金80万元。省补资金用于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累加补贴。依据2014年各乡镇街区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和2014年省政府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和标准,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比例(除2013年吉林省农机化推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国补资金39.6万元、省补资金22万元外)确定各乡镇街区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详见附件2)。各乡镇街区要在补贴资金控制指标总量中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补贴资金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各乡镇街区实际发生的补贴资金要严格控制在市里下达的补贴资金控制指标范围内。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2014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全省补贴机具种类确定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详见附件3)。
(二)补贴重点。
重点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深松机、育苗机械设备、水稻插秧机(摆秧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大型植保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深松机、水稻插秧机(摆秧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国家后续下达的补贴资金将全部用于玉米收获机和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2014年吉林省各类补贴机具的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公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如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的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在中央补贴资金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累加补贴,主要产品为牵引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4-6行水稻宽窄行插秧机、3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茎穗兼收型)。
四、补贴机具数量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机具数量。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最高限定为2台;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最高限定为2台(套)。其余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限定为1台(套)。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农业局要统一公布各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资金兑付方式、操作程序和实施时间
(一)资金兑付方式。全省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其中,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购机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二)操作程序。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按照省政府要求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1.购机者凭村级或相关部门证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向乡镇街区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填写 《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4)。乡镇街区、农机站、财政所审核确认后,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在其所在地乡、村两级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合格后,填写《蛟河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合同书》(详见附件5)及《资格审查证明》(详见附件6)。
2.补贴对象在购机前自行组织到有关培训机构进行机械实际操作、保养维护、机具配置等相关农业机械知识培训,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故障的发生。
3.补贴对象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承诺书》、《资格审查证明》,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7)。
4.补贴对象本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时,经销商向其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详见附件8)并开具购机全额发票。
5.乡镇街区农机站、财政所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核实人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签字确认。补贴对象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表》(详见附件9)申请办理补贴款,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证明(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其身份证必须与其所持有的“一卡通”相符;补贴对象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其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与其银行开户名称相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等必备材料。
6.补贴资金在实施后每月5日前,由乡镇街区农机站、财政所将已申请兑付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汇总,填写《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见附件10)及《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见附件11),在补贴对象所在乡、村两级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于每月15日前上报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结算申请,并在蛟河市农机化信息网公示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7.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的补贴对象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可以退货。补贴机具未核实的由经销商通知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购机申请作废;补贴机具已核实的,补贴资金未发放的,补贴对象需向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经销商也应通知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由其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结算,可退货”意见并盖章后,取消该补贴对象结算程序,补贴申请作废;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专户,乡镇街区财政所和市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盖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
8.乡镇街区农机站、财政所做好购机者档案整理工作。补贴对象档案包括《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承诺书》、《资格审查证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合同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表》、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等,此档案由各乡镇街区财政所保存。
(三)实施时间。
各乡镇街区在2014年6月30日前确定第一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后续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确定的时间,根据省里拨付资金时间确定。2014年7月30日和12月15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六、补贴机具监管
各乡镇街区农机站、财政所在2014年8月31日、12月15日前对本乡镇街区2年内购置补贴机具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填写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检查表(详见附件12)。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部门。每年分两次上报检查结果,第一次上报时间为8月31日前上报上半年机具检查结果,第二次上报时间 为12月15日前上报下半年机具检查结果。
市农机监理站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申请登记。并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为切实把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市里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农业、财政、工商、质监、信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以及市场监管、宣传、监督等事宜,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下设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财政、农业三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统计汇总、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资金结算及投诉处理等日常工作。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职责。各乡镇街区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农机站、财政所、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与监管,特别是在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农民购机需求时,要做好解释说明及信访稳定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平稳顺利开展。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财政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负责安排落实组织管理经费,确保此项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各乡镇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单、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他补贴对象)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市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严厉查处,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