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行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扎扎实实惠及农民,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省农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工作以各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机构为主体,定期或不定期抽调农机管理人员组成查访组开展工作。在主要领导总负责的前提下,坚持谁查访,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查访有记录、有汇总、有处理、有档案、有总结。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可采用重点查访、电话查访、实地查访相结合,内部查访与外部查访相结合,常规查访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重点加强上级农机行政化主管部门要求的对特指补贴机具的核查力度。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各级农机部门每年一般不少于二次,具体时间由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对象为辖区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统称购机者,下同)。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查访主要内容:
(一)核查购机者的情况是否真实,包括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户口本)、照相(摄像)是否相符等;
(二)核查补贴机具实际使用情况;
(三)核查补贴机具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机具品种、型号等配置相符,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内容相一致;
(四)核查了解购机者购买的补贴机具是否存在补贴额过高现象;
(五)核查购机者是否存在转卖、倒卖牟利行为等;
(六)核查购机者是否存在借用他人名义购置补贴机具;
(七)核查是否存在冒用农民身份证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
第八条 对督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问题,要做到必查必纠。对查证核实涉嫌构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按《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工作情况、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30日、12月30日前报市农委农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