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管理,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和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省和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及信息: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
(五)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六)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整体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对牌证管理机具,可以一次性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验、上牌办证。对先办理落籍的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六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实行“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
第七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上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三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四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通榆县财政局、通榆县农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