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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制度

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制度

日期: 2015-05-04  来源:通榆县农机局业务科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鼓励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购机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省农机局有关要求和《通榆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县、乡镇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工作职责
  农机购机补贴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法人对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
  (一)县农机局的职责
  县农机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乡(镇)农机技术推广站的职责
  各乡(镇)农机技术推广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为拟购机者提供政策业务咨询。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职责
  (1)经销商必须在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示,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要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不折不扣地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向农民进行传达和讲解,真实、全面、明确、及时地回答购机者提出的各种购机问题;
  (3)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及时在省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准确信息,按照农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完整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必须建立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价格、补贴金额、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并存3年以上,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加盖公章,协助购机农民办理补贴手续;
  (6)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7)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做好售后服务,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等相关工作;
  (8)经销商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9)因经销商工作失误造成的购机农民应享受而未享受的补贴,由经销商承担;
  (1O)退货必须退补,经销商要按照项目县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符合退货范围的购机农民退货退补事宜。
  三、补贴对象、补贴产品、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可根据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和农机化发展水平确定补贴重点、优先补贴对象及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产品的数量。
  (二)补贴产品。补贴机具的种类品种必须是 “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机具。非补贴目录产品不能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中央、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按照“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标准执行。
  四、项目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l、严格执行操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购机补贴操作程序规范实施,加强补贴对象确定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
  2、公平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
  3、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目录和补贴标准。严格执行省农委公告的补贴产品目录,非补贴目录产品不能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产销企业擅自改变机具标准配置,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县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4、补贴机具购机核查。要采取社会监督、电话抽查、入户调查等有效方式对农户购机真实性进行100%核查,对购机大户、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补贴金额较大的补贴机具要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防止倒卖补贴指标、虚假购机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5、经销商的监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以省农委通过“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录”为准。在我县辖区内开展购机补贴产品经营的经销商需书面告知县农机局。经销商要加强对各销售延伸网点的培训和监管,并对其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县农机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不得违反“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及经销企业供货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
  县农机局要会同财政局按照省农委、财政厅的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执行,按照《通榆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补贴方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五、违规违法行为查处
  县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个严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四个禁止: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八个不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县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厉查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购机骗取补贴、倒卖补贴机具非法获利、退货不退补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农机局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逐级上报省农委,由省委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另《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制度由县农机局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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