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农机购置补贴核验规程(试行)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发〔2019〕10号)文件中“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市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制定本规程。
一、核验范围
(一)磐石市域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二)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三)牌证照管理机具免于现场核验,但要提供牌证照机具的行驶证。
二、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机部门对农机购置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核验方式
(一)察看
1.察看购置者。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是否相符,是否为本人。购机者为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
2.察看发票。主要核验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是否和身份证所显示的姓名一致。
3.察看产品。主要核验产品机型和所持发票机型是否一致。
(二)审核
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及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
(三)检验
检验购置产品的结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非动力机械不需要)、产品架号、与购置发票的是否一致。
(四)采录
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子号等信息;牌证照管理机具免于现场核验,采用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机具信息已在农机监理部门留存)。
四、核验通过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本条规定限用于现场核验的机具: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结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限于试点产品)符合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现场检验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一人参加。共同参与检验。
检验通过后,检验人员应在核验单上写明检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购置者签字确认;对未通过检验的,应将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置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五、补贴确认
符合系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通过现场检验,并有核验人员的签字。
(二)辅助系统操作人员需对购置者、产品信息、发票信息复核,无异议并通过电脑录入;
(三)辅助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和财政人员签署审核通过意见,并加盖农机和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审批专章”。
通过公示期,无异议。
六、及时归档
下列材料应及时归档备查,并保留不少于5年。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或照片;
(三)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照片;
(四)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非动力机机械不需要)、产品架号等照片或拓印件;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牌证照管理机具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可代替(四)、(五)项。
七、责任分工
(一)市农机、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核验工作。
(二)农机补贴独立承担负责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材料;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三)财政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对付。
(四)农机、财政部门应相互沟通、联系、协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资金的结算、对付。
(五)农机、财政部门应对核验工作相互监督。
(六)所有补贴工作参与者,应接受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八、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磐石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九、本规程由磐石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或本级颁布新规定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