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农机具购置补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政策,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置包括购买和更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具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农业机械及与其相配套的机具。大中小的划分标准以农业部颁布标准为准。
第四条 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街组织落实。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农机局。
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当年购机补贴规划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和公示等。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额度
第六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磐石市境内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生产企业)。
第七条 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补贴重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的机具为: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
(二)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三)机具补贴重点。对磐石市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步进式水稻插秧机、乘座式水稻插秧机、水稻钵盘育苗摆秧机、水稻全喂入式收割机、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和深松机等机具优先满足补贴。
第八条 补贴的标准按《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指南》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九条 农机具购置补贴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申报、下发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条 购机者的确定。购机者凭户籍证明和购机者本人二代身份证向所在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填报《磐石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身份审核表》,乡镇街主管领导、农机站、财政所共同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汇总上报,磐石市农业局与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公示。在市镇两级公示、同时进行网络公示 7天(以网络公示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相关购置手续办理。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向其发放《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
第十二条 机具购置。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买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全额发票。
第十三条 对所购机具的核实。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磐石市。磐石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对机具进行核实,合格后在《补贴机具购置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农机局应实行购机补贴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发现和处理补贴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补贴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农机推广站负责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要及时了解农民的需求,积极受理和妥善处理购机后可能出现的质量投诉等问题,尽可能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给农民机手造成的损失,切实解决农民机手的后顾之忧。
第十八条 凡购置或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的农机操作手必须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相关牌证照。
第十九条 凡享受补贴的购机者要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违规者一经查实,追回其补贴资金外,该购机者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把实惠直补给农民。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补贴资金现象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