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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07-04-13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农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以下简称《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机型代号为T)的驾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预约联合收割机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准考证明》。
  5.《考试成绩表》。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起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一)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三)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四)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五)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

  第七条 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相片。准驾机型按照R、S、T的顺序,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符合条件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预约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办理增加机型业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同时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三)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2.增加的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3.增加准驾机型的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4.本规范第六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四)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原驾驶证签注。将本规范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存档资料和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存入档案。

  第九条 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规范考场秩序,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条 《准考证明》遗失申请补领的,驾驶证管理岗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办理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3张),查询申请人违章、事故处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审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3.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收存原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2.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应换发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3.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6年录入。
  4.换证日期:录入换发驾驶证的日期。
  5.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和变化后的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
  (四)驾驶证管理岗将档案交驾驶人。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转出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三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驾驶证及档案。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驾驶证及档案资料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入换证”。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及代号、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按照原驾驶证的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换发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四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补发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驾驶证日期。
  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二)档案管理岗定期清理档案,对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提出注销意见。
  (三)业务领导岗审核。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注销的,报请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60周岁以上驾驶人的审验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驾驶人提交的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签注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证档案,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案卷编号为驾驶证档案编号,顺序存放。档案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驾驶证档案。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档案查询应当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除转出辖区的以外,已入库的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并出具核准公函。经批准补建和核准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档案转出、转入期间,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证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驾驶证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注销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

  销毁驾驶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受理凭证和不予受理凭证、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三)审验业务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副页审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成绩表》等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据农业行业标准组织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式样)
  2.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
  3.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式样)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式样)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6.各专用章式样
  7.受理通知书(式样)
  8.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

  附件:联收机驾驶证工作规范附件1-5(信息网).xls

  附件:联收机驾驶证工作规范附件6-8(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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