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年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业部农机发[2004]5号)、《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业部农办机[2005]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机监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业务时,逐步使用全国统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停止使用原农业行业标准NY345—1999、NY346—1999、NY347—1999。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编号见附件1、2。
四、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使用全省统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附件3),并存入档案保存两年。
五、《拖拉机登记证书》由农业部定点企业生产,各市、州农机监理机构统一与定点企业联系订制,并填写《拖拉机登记证书》印制通知单(附件4),此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寄生产企业作为印制凭据;第二联、第三联报省农机监理站。检验合格标志由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直接与厂家订制(附件5),发放时不得收费。
六、根据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市、州农机监理所收取4元,县(市、区)农机监理站收取6元;行驶证工本费省农机监理站收取4元,市、州农机监理所收取1元,县(市、区)农机监理站收取10元;驾驶证工本费省农机监理站收取4元,市、州农机监理所收取5元,县(市、区)农机监理站收取1元,省、市、县三级农机监理机构结算方式不变。
七、办理拖拉机登记业务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书、表格见附件6--9、拖拉机档案袋等按计算机管理软件中式样,由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供。
九、联合收割机登记等有关业务参照拖拉机的规定执行。
附 件: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行驶证)编号
2、《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
4、《拖拉机登记证书》印制通知单
5、《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印刷厂家联系地址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告知书
7、受理凭证
8、不予受理凭证
9、退办凭证
二OO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