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5日14时许,吉林省扶余县新城局乡东大七号村村民胡朋义在醉酒后,驾驶他人小四轮拖拉机满载21名村民出行。当车行驶到下坡路时,由于道路坎坷不平,挂车严重超载,致使驾驶员无法控制车辆的速度和方向,坠入蔡家沟镇珠尔山村东取土场一9米深坑,造成1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经过和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经调查,造成这起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当事人胡朋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醉酒后驾车,违规载人。二是由于拖拉机所坠入的深坑是铁路部门使用的荒废土地,一些部门违法取土施工,进一步改变了地形地貌,且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对此,吉林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对肇事车主刘春生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并处罚款;给予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扶余县农机监理所所长王志强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扶余县农机局副局长王伟希、扶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鞠殿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扶余县农机局局长沈绪明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对私自挖土的两个运输队分别处以15万元和5万元罚款。由于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司机胡朋义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因此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