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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汇编

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汇编

日期: 2019-10-15  来源:  作者:aaa

 农机购置补贴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省、市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范围
(一)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牵头制定《宁江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进行有计划汇总上报;  
(三)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违纪违规的惩处;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一)区农机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补贴工作领导主持召开由参与补贴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对拟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  
(二)负责补贴的局发展科负责人对拟讨论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发扬民主,认真研究讨论,积极献计献策,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局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一)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科室和个人应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二)参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纪律,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告诉给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的“三个严禁”要求
1、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2、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3、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切实做到农业部的“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七个不得”规定
(一)农机主管部门“四个禁止”收费行为  
1、禁止向农民收费;  
2、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3、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  
4、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二)农机主管部门“八个不得”规定  
1、不得指定经销商;  
2、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3、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5、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签机具补贴、核实手续;  
8、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补贴产品经销商“七个不得”  
1、不得倒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2、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3、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4、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5、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6、不得虚假宣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7、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做到“三个决不能”:决不能在思想上有丝毫麻痹,决不能在措施上有丝毫疏漏,决不能在执行中有丝毫走样。全区农机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工作。违反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政策咨询电话:0438-5189711;质量投诉举报电话:0438-5189711;违纪违规监督举报电话:0438-5189702。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努力开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新局面。
二、公开内容
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
(一)政策规定
1、农机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办法,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
2、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年度农机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农机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
3、农机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等。
4、其他有关农机补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工作信息
1、农机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按结算批次公布一次。
2、补贴对象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享受补贴的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三)监督信息
有关违反农机补贴政策案件查处情况;凡参与监督农机补贴政策落实的其他部门能够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农机补贴政策信息,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新闻媒体。农机补贴大型工作会议召开、补贴公告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其他方式。利用镇村两级公示栏,农机补贴宣传手册、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要求
(一)增强公众监督的自觉性。及时公布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和补贴相关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增强信息公开的多样性。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全面公开农机补贴信息,把信息公开贯穿于整个农机补贴工作的始终。
(三)建立长效机制。把农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加强工作考核。将农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
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区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区农机局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区农机局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点设在农机局发展科,投诉电话:0438-5189711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组织做好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  
五、投诉的受理
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
投诉的受理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不记名的投诉,可以实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再作调解;对于记名投诉的,原则上谁受理谁调解。  
农机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
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区农机局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投诉情况,并公布结果。  
八、工作纪律
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纪违规
举报工作规程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纪违规举报处理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举报
(一)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区农机局举报。   
(三) 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当面举报应由受理工作人员分别单独进行并做好笔录,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电话举报(0438-5189711),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电报、传真、信函、网络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二、调查核实
(一)工作原则   
1、及时性原则。受理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认真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匿名举报事实不清、情况不明、证据不足的材料和信息,仅作为工作调研的重点和参考,原则上不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2、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  
3、分级负责。对农机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原则上由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生产企业、经销商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区农机局调查核实。  
(二)工作程序。   
1、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成立调查小组。   
2、调查小组通过走访、现场查看核实、询问、查阅并复印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情的起因、调查小组成员的构成、调查核实情况、初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的附件齐全。   
4、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集体决策制度》要求,由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小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如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由受理单位指定人员负责及时将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
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查处违规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行为,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区农机、财政等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应当遵行诚实、守信、遵规、守法的原则。
第六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均有权向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参与制度。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机补贴产品购置者,其生产经营和购置的补贴产品需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由其生产经营者和购置者自愿提出申请。
第九条  对列入享受本省补贴产品范围的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其农机化信息网或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该补贴产品的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其出厂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十一条  购机者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补贴申请材料和购置或销售的产品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正确宣传补贴政策; 
(二)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三)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四)对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八)按照规定进行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三)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四)不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补贴产品。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的,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区农机、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六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第十八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查处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年至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农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全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局主要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局分管领导承担分管责任。局农机发展科承担具体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
  (二)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三)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四)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主要领导审定;重大技术性事项由局发展科组织召开会议并报主要领导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局领导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补贴各项制度。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全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局主管领导对局主要领导负责农。局农机发展科科长负责农机补贴具体工作,对局主管领导负责。农机局购置补贴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设置农机补贴机具核验岗、人集合照岗、申请审核岗、信息录入入岗、信息登记岗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并组织落实。
   一、  机具核验岗位职责
(一)机具核验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内对机具进行现场核验。
(二)机具核验时要见人、见机、见票。
(三)农机财政核验人员同时核验机具,在核验单上签署核验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四)机具核验遵照《吉林省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宁江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试行)》、《宁江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检验标准》执行。
二、人机合照岗位职责
(一)现场对购机者及机具同框拍照。
(二)将现场照片有序上传至信息录入岗位。
三、申请审核岗位职责
(一)告知申请人阅读《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违规风险提示,将机具与辅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
(二)对核验合格机具签署审核意见。
(三) 对核验合格机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公示30日后送交区财政局。
(四)建立并完善补贴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
(五)完成系统结算操作。
四、信息录入岗位职责
(一)将人、机、票与辅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并录入上传。
(二)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五、信息登记岗位职责
(一)及时受理购机者提供的材料,登记购机者信息。受理时认真核对材料,必须是申请本人到场。
(二)依据购机者提供的材料填写核验单基础信息。
   第九条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一)补贴产品审验。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或违反相关工作规定;
  (二)补贴产品系统录入。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工作不规范和不实行制衡控制机制,容易形成工作纰漏;
  (三)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风险点是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四)违规经营查处和举报投诉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防范补贴产品审验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强化多因素分析。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研判、综合确定,力求科学准确;
  (二)加强科学评估。组织专家组审议,发挥专家智慧力量,力求科学、公正;
  (三)执行标准规范。按照农业部有关产品推广鉴定、检验鉴定、定型鉴定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系统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防范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科学设岗明责。在农机局内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分岗、分人、分工管理;
  (二)建设制衡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
  第十三条 防范违规经营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农机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宁江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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