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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 2022-02-24  来源:

 宁江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江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十四五”期间农业发展整体布局,着眼农业生产实际,以满足农民群众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我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撑。
二、补贴机具范围
根据《吉林省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5大类41个小类149个品目(详见附件)。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安装可靠。单机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和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产品架号、出厂编号应当是唯一的。发动机编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须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并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乡镇。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补贴额调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在 20%以内。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2021年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上为25%,到2023年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 15%及以下。
四、补贴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省级财政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里支持建设的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购置机具继续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农机服务窗口,适时开展农机补贴,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区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申请办理补贴的机具,为当年购置、当年办理、当年有效。新购置机具当年12月31日前未录入系统或录入未通过核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新车核验工作于12月15日结束。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再办理补贴。对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基本农田建设机械及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2台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5台以上的,要根据购机者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三个方面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据实补贴。对补贴对象跨地区经营的,有在经营所在地近两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合法证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购置补贴机具,并向区农机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经区农机局审核报宁江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补贴。
(三)补贴录入管理。区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四)审验公示信息。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农机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区政府组织成立宁江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区农机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人民政府在宁江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高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农机部门做好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兑付和监管工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区农机局确保政策公开、公正、公平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廉洁高效规范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
为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程序,各乡镇要设立农机服务窗口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做好本乡镇内的补贴政策解读、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申报受理、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对象公示、补贴机具汇总等相关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各乡镇补贴工作人员经各乡镇政府确定后上报区农机局,由区农机局负责统一进行岗位培训。
各乡镇补贴人员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加强对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图、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 号)以及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宁江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
           2、宁江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3、吉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附件.docx
文件类型: .docx 9b52d3aad67bcac420fe82dcf76da207.docx (28.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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