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另外,关于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考评以及对其业务考核、聘用及晋升等,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分别听取所服务的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或者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李重庵表示,有些地方、部门还提出,草案对完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制度性规定。
对此,草案二审稿也作出较明确的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