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要求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1、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2、公正,指补贴政策、补贴机具方案、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公示,接受监督。
3、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二 、补贴对象、机型及标准
1、补贴对象为本县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专业户要具备100马力以上动力机械3台以上。)(以下简称购机户)。
2、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应是吉林省省当年公布的补贴目录先进适用的农机具。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买补贴农机具。
3、严格执行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一户农民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1台套(1台主机及3台配套农具),农机服务组织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5台(套)(5台主机及15台配套农具),。
三、自主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进行宣传。
(二)资金兑付方式。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其中,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购机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购机发票等必备材料。
(三)操作程序。1.购机补贴对象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和农户直补折原件,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所在乡镇农机站,由农机站审核其身份和资格,将符合购机补贴条件的登记相关身份信息,购机者在《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上签字,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带机具及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县农机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书面审核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县农机局、财政局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进行书面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局、财政局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局、财政局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监督管理
1、邀请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农机局负责对已补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县农机局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机具编号等,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长岭县农机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