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0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 2010-04-01  来源: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为依托,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突破农机化薄弱环节,加强农机服务组织建设,提高综合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的示范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增强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水稻机插秧、水稻机收、玉米机收和保护性耕作等环节机械推广应用力度。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兼顾特色的原则。
(二)坚持向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的原则。
(四)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五)坚持优质服务,操作科学、简便高效的原则。
四、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补贴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中央第一批安排我省补贴资金6亿元(含30个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示范县国家补贴建设资金,与省级配套资金共同使用),补贴资金全省统一掌握,根据各县机具购置情况分批安排下达补贴资金控制指标。
长白山管委会所辖区域购机者,由原行政区域农机部门负责。
五、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重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区域特点和农机化发展需要,2010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2009年的12大类38小类128个品目扩到12大类45小类180个品目,具体种类如下:
1.动力机械类: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轮式拖拉机(功率≥20马力,不含皮带传动型)、履带式拖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功率≥0.8kw)、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功率≥2.3kw)、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功率≥13.2kw)。
2.耕整地机械。旋耕机、犁、耕整机(水田、旱田)、微耕机、田园管理机、开沟机(器)、浅松机、深松机、浅耕深松机、联合整地机、耙、起垄机、营养钵压制机。
3.种植施肥机械。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插秧机和手扶步进式插秧机,行数≥2)、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抗旱坐水种机械、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秧田播种机、种子处理设备(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营养钵压制机、起苗机、水稻摆秧机、施肥机(化肥)、撒肥机(厩肥)、追肥机(液肥)、中耕追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食用菌生产机械。
4.田间管理机械。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埋藤机、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5.收获机械。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割幅≥1.2m),全喂入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2.0kg/s);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功率≥35马力),青饲料收获机(割幅:自走式≥2m)、割晒机、背负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牧草收获机、割草机、搂草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饲草裹包机、秸秆粉碎还田机。
6.收获后处理机械。稻麦脱粒机、玉米脱粒机、大豆脱粒机、粮食清选机、种子清选机、花生脱壳机、葵花籽剥壳机、粮食烘干机、种子烘干机、花生烘干机、热风炉、种子包衣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7.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碾米机、磨粉机、蔬菜清洗机、薯类分级机。
8.排灌机械。离心泵、潜水泵、喷灌机、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9.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移动式挤奶机、提桶式挤奶机、管路封闭式挤奶机、贮奶罐、冷藏罐、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饲料破碎机、饲料搅拌机、颗粒饲料压制机、孵化机、螺旋喂料机、送料机、清粪机、药浴机、水帘降温设备、增氧机、投饵机、网箱养殖设备、水体净化处理设备、织网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挖坑机、平地机、清淤机、农作物秸秆装载机。
11.设施农业设备。卷帘机、保温被、加温炉、手动卷膜器、开窗机、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排风机、温帘、二氧化碳发生器、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固液分离机、废弃物料烘干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以上产品以《2010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二)补贴产品重点
为加快水稻育插秧(收获)、玉米收获和保护性耕作、深松等技术推广步伐, 2010年补贴重点为水稻插秧机、水稻收获机、播种机、玉米收获机、深松机、植保机械、抗旱节水机具、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机具和保护性耕作等机具,尤其是要确保7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深松机和植保机械的补贴需求。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吉林省境内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一是优先安排首次享受补贴的农民;二是购买主机同时购置配套机具的;三是按补贴产品重点取舍。补贴重点为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植保机械、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农民接受的方式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全国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补贴比例,补贴标准为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
七、经销商的确定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稳定价格,规范经销企业。经销商要做好产品供应,保证时间,保证货源;要做好售后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做好补贴资金结算,按要求提供结算资料。不准参预倒买倒卖补贴产品;不准在补贴市场上恶意竞争,不准进行产品虚假宣传。
八、补贴操作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
(一)补贴程序
1. 购机者向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置补贴机具申请,由县级农机部门确认后公示。为方便农民,原则上价值5000元以下的补贴产品,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2.经县级农机部门公示合格的购机者与县级农机部门签订购置补贴协议书。
3.购机者持购机补贴协议和身份证自主选择经销商,进行差价交款购机。即:购机者向经销商交足扣除补贴金额后的购机款,提取农机具,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
4.补贴产品经销商将补贴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购机者在领取机具并经农机部门核实确认后,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置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置确认单》统一由省农机流通协会印制,经销商也可按照统一的样式和标准自行印制)。
(二)补贴资金结算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补贴资金实行省级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全省补贴资金每月结算一次,经销商申报结算最终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5日。
1.补贴产品经销商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置确认单》、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于每月15日前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2.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经销商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并于每月20日前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3.省农机主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确认单。
4.省财政部门直接与生产企业结算拨付补贴资金。
九、保障措施
针对今年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增加,补贴产品范围扩大,农民需求量大的特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农机补贴是一项惠农政策,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国家的农机补贴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管理,确保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农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补贴资金结算的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三)规范操作,公开透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补贴实施方案和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工作流程。要按照国家有关农机补贴政策和要求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引导,突出重点。各地农机部门对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要突出重点。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农业生产薄弱环节重点突破。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不得指定或参预指定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得向农民和生产(经销)企业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和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六)加大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使补贴政策家喻户晓。要提高服务意识,为农民提供方便。要确保购置补贴资金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农民手中,真正让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
本方案解释权为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