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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九台市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08-07-19  来源:九台市农机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厅印发《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九台市作为粮食生产大县,实现玉米、水稻耕、种、收等主要生产环节全程机械化的目标,为切实加强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台市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国家定额补助、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办法实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民办公助原则,以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为主。
  (二)突出主要粮食作物原则,以玉米和水稻为主,建设全程机械化示范区。
  (三)突出集中投入、规模经营、示范带动原则,逐年建设,稳步推进。
  (四)突出农机化新技术原则,以实施保护性耕作和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为重点,实现结构优化、先进适用、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四条 责任制度:
  (一)全程农机化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并组织户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农机部门负责对全程农机化示范区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主体为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生产合作社、农机作业协会、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租赁公司、农机作业队、龙头企业基地)。
  第六条 农机大户的基本条件:应具备2台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农机固定资产原值15万元以上、自营土地规模在30公顷以上(含承包地)。
  第七条 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应具备4台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自营土地规模在200公顷以上。合作组织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扶持、省级配套和农民自筹的投资办法。每个农机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平均示范作业面积20004000亩,中央、省与农民自筹比例为55。省级财政资金给予场库棚建设一定的补助。


凡是承担示范作业面积4000亩以上任务的农机大户或农机合作组织,需要总投资92万元,其中:用于农机具购置84万元(国家补贴42万元,农民自筹42万元);新建200平方米以上库棚给予8万元补贴,其余资金自筹。


凡是承担示范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任务的农机大户或农机合作组织,需要总投资46万元,其中:用于农机具购置42万元(国家补贴21万元,农民自筹21万元);新建100平方米以上库棚给予4万元补贴,其余资金自筹。


对原有库棚建设维修改建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使用和外观达到统一标准的,给予补贴2.4万元,对原有库棚建设维修改建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给予补贴1.2万元,其余资金自自筹。


对农民使用银行贷款解决自筹资金部分,其贷款应支付的利息,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须通过乡镇农机部门向九台市农机管理部门申报。
  (二)由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并通过媒体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三)市政府签署意见并报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填写《全程农机化示范区项目申报书》


(二)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农机大户有效身份证,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法人证明,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资质证明,占用土地使用土地证明及所需购置拖拉机和农机具型号数量等。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由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的规划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查指导、工作调度、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农机、财政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工室,负责项目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财政、农业、农机、土地、城建、水电、石油和金融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或负责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任务,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人制度,审计和财政部门对示范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机大户或农机服务组织要在市项目办批准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向市项目办提出申请延期和说明。对项目下达实施计划后,既不实施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市项目办将取消其示范区项目建设资格,并收回补贴资金或所值的农机具。
  第十五条 
农机具选型实行机型结构配套的原则,必须到省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经销商购置农业机械,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购机。
  第十六条 
场库棚建设依据项目办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办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达到标准验收合格后,按一定的手续发放库棚建设补贴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支付,农民自筹部分资金要足额存入项目办所设专用帐户,然后汇入所购置农机具的供应商,农机大户凭协议及身份证到供应商提取农机具,场库棚建设资金和农民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九台市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办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发放。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对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使用的合规性负责,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农机具管理



第二十条 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机自筹资金部分全部汇至指定帐户后,经项目办审核属实,按规定汇至指定经销商,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交款购机。


第二十一条 机具提取后,要统一标识和编号,按机具类型喷涂标识,并在适当位置粘贴《吉林省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项目建设国家补贴农机具》标牌。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收获机要由市农机局项目办统一办理注册登记,相关职能单位对驾驶员培训考试,拖拉机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收获机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初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机具管理档案,详实记载发动机和大架拓印号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示范区建设要求,在本区域内完成示范面积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鼓励开展跨区作业,增加收入。


第二十五条 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要保证农机安全生产,严格按机具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等,增强安全意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示范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机站站长是示范区项目建设机具管理、监督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站长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签定购机协议前要预交一定数量的项目实施保证金,市农机局与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义务及责任。库房建设标准及机具管理处罚办法按农机局与农机示范户签定合同执行为准。  


第二十九条 示范区所购置的机具、场库棚建设的产权为购机者所有,由农机部门建立档案统一管理,统一标识和编号。所购机具5年内不得转卖,使用6年以上确须更新的,经九台市农机局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变卖或报废。为了防止机具非法转卖和流失,必须在确定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源头上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以防范。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国家和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项目办。农机大户或服务组织建设不合格的在年内将取消农机大户(服务组织)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九台市农业机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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