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政许可
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政许可
日期: 2012-03-25  来源:九台市农机局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核准 项目编码:427农机07-02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长春市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农机监理站。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农机监理站。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由各农机站向市农机监理站申报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农业机械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农机监理站负责现场勘查、处理和责任认定;重大事故以上由市监理所派员指导,处理结果报省农机监理总站备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手扶拖拉机在乡村机耕道行驶发生的事故和田间作业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处理)
八、申请材料: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监理机关赶赴现场的时间、人员情况、事故伤亡情况、组织救护情况、勘查现场情况、收集证据情况、现场处理情况、责任情况等。
九、申请表格:
填写《长春市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政许可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农机窗口直接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市监理站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在追查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三)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并开据全省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事故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四)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事故责任确定费用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可暂时扣留其事故机械。
(五)农业机械事故的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尸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六)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的,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的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七)农业机械事故的调解。因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调解,调解期从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因农业机械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调解,调解期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农业机械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农业机械事故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九)立卷归档
农业机械事故工作结束后,市农机监理站将形成的文书材料归档并向省农机监理总站上报事故处理情况。
十一、法定时限:未定。承诺时限:重特大事故:30个工作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说明:
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电话: 0431-8236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