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注册登记、领取牌证核发
拖拉机注册登记、领取牌证核发
日期: 2012-03-25  来源:九台市农机局
拖拉机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和有关证件、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审验、考核及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核准、审发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拖拉机注册登记、领取牌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拖拉机注册登记、领取牌证核发 项目编码:424农机06-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农机监理站。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农机监理站。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农机监理站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2、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3、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4、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5拖拉机获得方式;
6、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7、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8、注册登记的日期;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4、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三)交验拖拉机;
九、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农机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定
承办:市政务中心农机局窗口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政务中心农机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行驶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发证及告知
承办:市政务中心农机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五)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农机监理站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无期限。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行驶证》和号牌后,拖拉机注册方能完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
拖拉机行驶证15元/本;拖拉机登记证书10元/本;牌照费40元/付;检验拖拉机60元/台;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54元/台;驾驶员考试费129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二)收费依据:
十五、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十六、监管措施:拖拉机未注册登记、未领取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号牌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市农机监理站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该项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该项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