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7年九台区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现就2015—2017年九台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全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区所有乡镇(街道),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确定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共22个品目,类别品目的增减将依据省里政策调整为准。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吉林省农委统一发布,并随吉林省农委的统一部署实施调整。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按省里相关规定确定。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月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乡镇(街道)农机站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个工作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银行开户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乡镇(街道)农机站申请补贴。
3、农机站要依据购机补贴对象提供的发票日期,按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农机局办理补贴手续。
3、办理完补贴手续后,农机站要及时把补贴对象的相关材料取回,并通知购机者抓紧时间确认核实。
4、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核实人要在《补贴机具购置确认书》上签署意见,购机者要签字按手印。
5、区农机、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后,在区农机化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7天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6、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及时落籍办理牌证照,及时参加驾驶员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放驾驶证。
(五)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确需退货的,补贴对象要与经销企业达成书面退货协议并签字、盖章(手印)后,凭协议书向区农机局提出退货申请,具体按如下程序办理:
1、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须经区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2、补贴款已兑付,必须经区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强化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本区域农机装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具体程序按照本方案认真实施。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区农机局将在九台农机化信息网上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九台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同时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将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积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区政府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详细的补贴工作流程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