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核心,以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为目标,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布局。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围绕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合理布局,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9年按照向“村级延伸推进”的发展要求,开展试点建设。全县22个乡镇和一个洼中高农场,每个乡推荐一个。最后从中选出10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省里。“一乡一个”建设项目所在村不再重复建设,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的村除外。
2.坚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基础。项目单位为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村一个”,“村级延伸推进”试点单位,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本村村民或本村返乡创业人员。项目采取自主申请、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方式建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农机化生产和耕地、劳动、技术、资金等要素合作开展项目建设。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要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相协调,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经营土地相对集中,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科学配置农机装备。农机装备以配备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为主,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农业和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又要体现配置合理和效益最大化。
5.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投入、信贷支持、融资租赁及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资金形式建设。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置农机产品,并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及规定执行。
二、建设内容及资金
(一)建设内容
1.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建设的装备机具,应是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不低于《2019 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配置表》(附件)要求。其中,对旱田选配玉米籽粒直脱联合收获机、烘干机或水田选配烘干机的,可以对照《2019 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配置表》,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机具装备建设。
2.机具库建设。符合乡(镇)土地整体规划,可扩建、新建。
(二)建设资金
1.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总体上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 3:3:4 的投入比例实施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政策规定条件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2.机具库建设资金。采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耕地面积。按照“村级延伸推进”试点建设的,旱田经营能力不低于60公顷,水田经营能力不低于40 公顷,并且在一个自然屯内或相邻自然屯相对集中经营。
2.机具库建设面积。按照“村级延伸推进”试点建设的,机具库建设面积不小于 600 平方米。
3.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经营关系相对稳定,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经营证明。提供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及明细表要有面积、承包人签字。
2.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专业大户需提供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机具库用地证明。用地有效证明,达到机具入库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并填写《2019 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表》、签订农安县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协议书》,经所在乡(镇、村)人民政府推荐,并在申报单位所在乡(镇、村)公示 7 天,无异议后,分别报县农机总站、财政局。县农机、财政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政府审核。
(二)审定上报
各乡镇按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条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建设单位,于3月18日前报到县农机局补贴办。由于审核不合格等各种原因而导致不能向省里上报的项目单位取消享受本项目补贴资格,该乡镇当年不能再次申报 。
(三) 核定下达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建设布局、建设资金及县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先后顺序等情况,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对经推荐,而未被省里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的,不享受本项目补贴政策。 五、补助标准
建设项目应当达到《2019 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附件 4)明确的建设要求。项目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兑付。对于检查验收不符合建设要求或年度内未完成建设的,自动取消项目实施单位。
(一)机具补助标准
1.按照“村级延伸推进”试点建设的,旱田经营耕地能力 60公顷及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 100 万元。水田经营耕地能力 40 公顷及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80 万元。
2.购置机具在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对免耕播种机、籽粒直脱联合收获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烘干机,用省级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给予 1:1.5 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照 1:1 累加补贴,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购机额的 80%。
(二)机具库补助标准
1.旱田作业机具库
按照“村级延伸推进”试点建设的,新建机具库采用砖混结构的,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举架高度不低于6米,跨度不小于12米。最高补助 27 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最高补助 18 万元。扩建机具库采用砖混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 450 元,最高补助 27 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最高补助 18 万元。
2.水田作业机具库
按照“村级延伸推进”试点建设的,新建机具库采用砖混结构的,举架高度不低于4米,跨度不小于10米。最高补助 24 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最高补助 15 万元。扩建机具库采用砖混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 400 元,最高补助 24 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 250 元,最高补助 15 万元。
六、检查验收及补助资金兑付
(一)项目检查验收
由县农机总站和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检查验收,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检查验收标准及要求,见《2019 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附件4)
(二)补助资金兑付
1.机具库建设和农机装备建设补助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使用用途和建设要求,分两期兑付。第一期: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第二期: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兑付机具库建设和省级购机补助资金。
2.省级补助资金,于 2019 年 9 月和 2020 年 3 月拨付分两批兑付。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县里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机总站和县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县农机、县财政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明确职责任务。县农机总站和县财政局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项目核定、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县农机总站和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核定,监督落实场库棚、项目检查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兑付结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农机总站和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并排出先后顺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任务。
(三)强化管理服务。县农机总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项目验收结算和机具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和服务指导,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发挥作用。县农机总站要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县(市、区)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协议》,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使项目发挥作用。
附件:1.2019 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
装备建设机具配置表
2.2019 年吉林省全程农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
装备建设项目申报表
3.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
设项目协议
4.2019 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
装备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农安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
农安县财政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