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吉林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二章 核验
第四条 农机购置者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自愿提供购买的农业机械及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机者购置的农业机械
(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
(三)《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验收流程表》
(四)购买农业机械的发票
第五条 核验方式
(一)查看。查看购机者与身份证是否相符
(二)审核。审核补贴产品的行车证和产品合格证与购机发票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三)检验。核验购机产品的外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与购机发票是否相符
(四)采录。通过拓印及拍照等方式采录产品的发动机编号及产品架号等信息,并通过购机者与购置产品人机合影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本人持身份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检验流程表》、购机发票、产品合格在核验时俱全。
(二)产品外观、发动机号、产品架号、铭牌等信息必须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机者身份、购机产品、购机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四)购置时间在本省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七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两人,农机局和财政局各一人
第八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填写《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检验流程表》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核验人员共同在2019年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一)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二)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人机合影照片;
(五)2019年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当地农机局、财政局主管核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本规程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三条 农安县农机局补贴办农机主管部门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五条 农机局、财政局主管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