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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政策

日本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政策

日期: 2006-04-2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日本农业机械化的进展及其背景情况,已在前面作了介绍。日本政府针对不同情况所采取的各种措施都是为了鼓励和发展农业机械化。在这一章里,按其出现的前后顺序,讨论一下以往的一些重要的措施。   
  1.国家政策的改进
  (1)开创国家级试验
  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农林水产省(MAFF)便致力于挽具和犁的改良,培训使用畜引犁的指导人员,编写使用役畜的技术说明书,目的是为了推广正确使用役畜的方法。同时,大约在1920年前后,日本开始生产发动机,并通过国家试验站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促使发动机的使用逐渐普及。当时,几乎每年都要举办各种农业机械设备展览会。会上,对农机具进行试验的方法和评比工作是由农业试验站的研究人员掌握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和普及那些高效农机具。会上不仅有传统式脚踏打稻机和畜力机具,其中包括稻草加工机械和日本式犁,而且还有动力脱粒机、碾米机和磨粉机。
  但是这种试验、评定工作,还不足以准确地判定机器的性能和质量,因为这些工作是在特意安排的短时间内做的。因此,如何按照一个统一的试验章程使评定农业机械的程序制度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了。
  战后一段时期内,农业机械的生产和供应是在控制经济下进行的。经过这一段时期之后,对原材料的限制取消了,许多经验不足的制造厂便大量制造农业机械。他们常常提供劣等的产品,给农民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林水产省于1949年开始对农业机具进行非强制性试验。从历史的观点来看,这一措施被视为以后实行农业机械化政策的开端。
  在开始的阶段,这些试验工作是由农林水产省指定一些研究人员在国家或地方的试验站进行的,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试验章程由这些研究人员商定,并由农林水产省于试验前公布于众。
  以上的试验制度持续到1953年,此后试验工作才走上正规。在初期,进行试验的机具有:耕作机具、磨粉机具、打绳机、草席编织机和割草机。后来又增加了畜力牵引的日本犁、动力耕耘机、机动喷雾机、碾米机和磨粉机。试验工作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通过试验,劣等的农机产品完全被淘汰了。这样做不但推广了制造技术,而且在推广优良农机具和改进产品方面,也起到显著的作用。
  (2)推广动力耕耘机的初步措施
  动力耕耘机从1950年起开始着重提高它的实用性,通过以上所述的国家试验等方式,其性能和耐久性都得到迅速提高,终于得以在1955年左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这期间,农林水产省从1952年就开始实行一个四年计划,其内容是为动力耕耘机组织展览。这个计划还包括由政府对地方购买动力耕耘机时补贴一半的费用。地方利用这笔补贴,可在试验站或农业推广机构对农民进行培训或技术指导。这项计划对后来的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进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农业机械促进法的制定
  随着战后混乱的逐渐平息,日本经济进入恢复阶段,劳动力开始从农村大量涌人工业领域。另一方面,为了克服食品短缺的现象,需要大量地增加食物的产量。于是农业机械化势在必行。政府于1953年颁布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这一法令在1962年和1965年经过修改[参见(5)]。促进法的主要意义是使农业机械试验体系法规化。在颁布这一法令的同时,国家农业机械试验机构,在琦玉县建立了。这样,农业机械的试验计划就正式成为一项国家的计划。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是:
  1)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国家和地方政府提倡各种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事业,诸如组织训练班或举行评比展览会等。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长期低息贷款为购用农业机械提供资金。
  2)政府要鼓励各项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3)凡属以下项目,政府可对地方补贴一半经费:
  a.为农业机械举办展览和培训使用农机具的农民而设立的机构的建设及活动经费。
  b.用于农业机械合作组织的建设活动经费。
  c.培训农民使用农业机械。
  d.农业机械修理厂的建设及其工作费用。
  4)试验体制按如下规定:
  a.对农业机具的试验工作由农林水产省大臣主持。该大臣每年要公布进行试验的农业机械种类和试验时间。
  b.试验要判明机器的结构、性能、耐久性和操作条件是否符合农林水产省颁布的标准。
  c.通过试验,凡符合试验标准的产品,大臣应宣布该机器为合格,反之则认为是不合格的。大臣要将试验结果随同试验记录通知申请人。对于通过试验的机器,大臣要公布机具的型号、申请人姓名、通过的项目和性能指标。
  d.申请者可将通过试验的合格证书标贴在通过试验的那种机器上。
  e.在申请期间,申请者应负担试验机器所必要的费用。
  f.农林水产省大臣可以派员去申请人的工厂,检查获得证书的那种产品是否符合试验标准。如果发现不符合标准,应吊销其合格证书。
  z.以上项目中,诸如试验的农机种类和时间、试验标准、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吊销证书等重要的决定应在农林水产省下设的一个农业机械委员会上进行讨论,委员会由一些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组成。
  (4)为适应大量使用高效农业机械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经过战后经济恢复时期,日本经济进入一个发展的阶段。工业领域与农业领域的生产率及其生产人员的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别变大了。对农产品需求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其他企业的现象更加明显了。针对这一情况,同时为了鼓励农民和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迫切需要实现农业生产的合理化和现代化。与此同时还必须尊重农民的自主意愿和积极性,并应使他们像在其他企业劳动的人一样,能保持健康和达到现代化的生活水准。
  政府于1961年颁布了有关农业的新方针政策,制定了《农业基本法》。
  农业基本法规定:政府总的政策是要扩大农产品的种类,并按照需求的变化来增加生产,而不单纯强调种植水稻。政府要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来提高生产率。政府鼓励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合并土地、饲养牲畜和实行机械化来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改革农业结构)。政府正在作出努力,使农产品的布局更为合理,稳定产品价格,训练农民从事现代化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工作条件和福利。
  从这一时期开始,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使农业达到较高的生产率,农业机械化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为此采取了各种新措施,适当地提倡采用比传统机型具有更高效率和更好性能的机器,首先采取的政策是:
  1)建立农业机械化试点
  1960年的形势对农业现代化很有利,当时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许多条件较好的、通过使用动力耕耘机早已实现小规模机械化的地区,开始引进了各种大中型、高效农业机械。因此,农林水产省于1960年开始实行一项建立农业机械化试点的计划。其目的是要制定有关合理地应用大中型农业机械、农机合作经营、操作方法、对操作者的培训以及对农户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指导方针,农民对采用大中型农业机械来实现农业机械化这一点尚没有充分的准备。根据这一计划,政府直接指定几个村子,让他们租用一些高效农业机械:诸如大中型拖拉机等(全部为进口机器,因那时尚没有国产品)。从那时开始,用机械化方法从事农业生产达7年。每年对其生产的结果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总结出一套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2)建立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
  由于乘座式拖拉机的增加,需要培训更多的拖拉机手。农林水产省于1960年在茨城县新设立了一个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作为直属的机关。这个机构主要是高水平地培训地方和其他农业组织从事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农业学校中从事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运用、保养和修理方面的师资。培训工作从外面聘请专职教师和特邀讲座的方式,以后还陆续地设置了几个驾驶培训班、农民训练班,建成了一个修理厂和一个视听实验室。
  此后各道、府、县都设立了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政府对这些机构的设立补助一半的经费。1965年以后,政府对扩建这些机构及引进新教材方面实行扩大补助。这些培训机构训练的对象是农民,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农民,讲授驾驶技术、操作方法以及保养、检查的有关知识。
  3)开始对购用高效农业机械实行补贴
  1960年颁布农业基本法的同时,开始实施改革农业体制的计划。这是一个大规模的计划。按照此项计划,每年全国将有几个被指定的地区要全面地实行土地改良,要引进高效机械和先进的设备。
  政府对购用高效机械和设备实行的补贴额,确定为开支的1/2。机械设备包括乘座式拖拉机、大型传统式联合收割机和稻米加工设备等。
  虽然在实行这一计划之前,已对购用大型拖拉机等进行深耕作业的机具实行过补贴,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对购用农业机械实行补贴,还是从这个计划实施后开始的。
  除了这个计划之外,还对产品改良计划诸如各种产品的改进和购进牲畜等实行补贴,农林水产省对这些项目扩大了补贴的范围,一般补贴开支的1/3。
  4)农业机械修理厂的调整
  随着大量采用高效农业机械,原来主要维修动力耕耘机的传统式修理厂已不能适应需要,迫切需要建立配有专门设备的修理工厂。
  农业机械修理厂,一般附设于地方零配件供销点或农业合作组织内。这些机构扩大或新建之后,有力地促进了高效农业机械的推广。然而,由于没有任何技术标准,修理工作实际上是按照个别人员的判断来进行的,因此其结果在技术上出入很大。
  因此,从1965年起农林水产省指示企业界和地方要为农业机械修理单位制定相应的标准。该标准应规定修理工程师的技术职称、修理厂的规模以及对高效大中小型农业机械进行检查维修必备的修理工具。
  (5)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修定和建立农业机械研究所
  1953年制定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由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农业迅速走向现代化的需要,在1962年和1965年作了两度修改。
  1962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农业机械研究所(1AM),而196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则是重新确定引进高效农业机械的方针。
  在此之前,有关农业机械的研究工作,一直由农林水产省设在琦玉县鸿巢市的中央农业试验站的农业机械科负责进行,而农业机械试验工作则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农机试验机关,根据195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负责进行。随着农业机械的技术水准的提高,迫切需要既具备丰富的机械知识,又有农业方面知识的工程师从事研究和试验工作,并要求有充足的资金。研究农业机械与研究其他产品不同,需同制造厂保持紧密的联系。同样,试验工作也要与制造厂密切配合。所以研究工作和试验工作都必须与制造厂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协作。
  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机构以加强农业机械的研究,而当时农业机械研究工作由各个单位进行。因此大多数意见认为与其建立那种完全官办的机构,还不如设立一个与私营企业紧密联系的、由政府和民间合办的机构。
  在上述的背景情况下,把农业机械研究所的新规章,包括总则、人员、任务、经费、收益及决算等纳入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根据这一法规,于1962年10月成立了一个新的研究所,这是一个半官办的合作组织,其经费由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提供。
  关于农业机械研究所的现状,我们在下文将要讲到。主要是一个从事农业机械研究、改进和试验工作,以促进农业机械化为目的的权威性机构。地址在琦玉县大宫市。由于设立了农业机械研究所,国家农业机械试验站才能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农业机械运用的研究。这两个单位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
  为设立农业机械研究所,从农机制造企业、农业组织、财政界和各地方,集资5亿日元,另外政府又投入5亿日元,一并作为研究基金,并用它的年收入作为该研究所的工作经费。其他经费来源有:试验收入、接受研究的收入、专利收入、出版及技术协作收入等,经费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同时,研究所每年从政府那里接受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建立新的部门和购置设备。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机械研究所的人员、物力也随之不断增加。研究所进行的开发研究和试验工作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过去,大部分农业机械试验工作是由政府直接负责。建立农业机械研究所后,这些工作便由政府委托给农业机械研究所,并对试验工作作了一些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