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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家园建设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农机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家园建设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农机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06-12-07  来源: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武发〔2006〕1号),尽快提高家园建设试点村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家园建设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建设项目补贴办法》,扎实推进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服务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队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和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共同组织实施。市农机化服务总站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市农业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服务队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其经营活动和合法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二章 服务队性质和任务


  第五条 服务队要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队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带机入队形式的合作。最低目标是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服务实体。最终目标是建成农机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服务队以服务农业主导产业为核心,以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本村,辐射周边。至少与本村50%农户签订作业合同,开展机械作业服务,逐步实现机耕取代牛耕,达到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节本增效的目的。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立服务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市政府本年度确定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试点村,农业主导产业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基地总体布局。
  (二)耕地面积800亩以上,主导作物相对连片种植规模500亩以上。
  (三)机耕路条件较好,适应机械作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80%以上。
  (四)有一户以上农机大户(拥有2台以上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农机总动力75马力以上)。另有三户以上拥有或愿意购买农业机械。农机大户有引领业主自愿参与,创建合作制农机作业服务队的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创建服务队,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村委会向所在乡(镇、场)提出申请;
  (二)乡(镇、场)同意后,报区农机管理部门;
  (三)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局家园办和区发改委组织初审后,将汇总资料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
  (四)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编制项目申报书报市农业局;
  (五)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组建形式和服务方式


  第九条 农机户加入服务队遵循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带机入队的形式组建服务队。服务队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队员以本村农机作业大户为主体,以享受家园建设项目补贴机具的农机户为骨干,其它拥有零散机具农机户为补充。
  第十条 服务队按照市场运作,统一与农户签定服务协议。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承揽活路、统一安排作业(统一结帐收费)、分机单独核算。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服务效果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享受政府补贴机械服务年限5年,服务期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六章 扶持措施和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服务队购置为当地主导产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马力以上的农业机械按照购买价格的20%进行补贴;20马力以下的农业机械按照购买价格的40%进行补贴。单机补贴最高限度为5万元。购买的机具原则上在《武汉市年度农业机械推广补贴机型》目录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服务队队员购买机具申请补贴,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通过村委会向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二)与所在村签定带机入队合同(附件二);
  (三)区农机主管部门填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三)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四)区农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购机者应提交带机入队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五)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提出结算申请。
  (六)购机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机,并带机加入服务队。


第七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服务队建设是否达标,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考核(满分10分,8分以上为达标):
  (一)在区民政部门登记加1分,不登记的不扣分;
  (二)是否有独立的帐户,并进行单独的财务管理;1分
  (三)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实施;1分
  (四)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分
  (五)有关原始记录是否齐全,重点查看队员大会记录、开展业务活动工作记录;2分
  (六)走访队员,了解服务队工作情况,对只挂牌,未开展任何服务活动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七)走访农户,查看服务队与农户签定的机械作业服务协议,了解机械服务情况,对不能为本村(大队)50%以上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第十四条 服务队考核工作统一安排在本年度11月份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服务队所在村委会向本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服务队工作总结,服务队队员名单,服务队章程,有关管理制度,机械作业服务协议;
  (二)区农机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区发改委、农业局家园办进行区级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写出区级考核意见。区级考核合格后,由区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写出申请核查报告;
  (三)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接到各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报告后,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家园办进行集中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服务队的督促指导和管理,确保服务队建设达标。
  第十六条 区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做好服务队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机具档案,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享受服务队补贴标准购买的农机具,要粘贴“武汉家园建设村农机服务队”统一标志。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农机化总站备案。


第九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服务队建设过程中出现套取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收回补贴款,取消该村5年内享受各级政府购机补贴资格。
  第十九条 有第十八条行为或服务队建设不能达标的,将建议市农业局家园办今后不再安排该村新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致富门道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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