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机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农机具研发与推广项目、农机化生产示范项目、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机教育培训项目、农机科研项目、农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项目、农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农机化项目。
第三条 农机化项目投资应围绕广西农业产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机化发展规划,以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发挥农机化在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和优势产业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机化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农机化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以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具有全局意义、跨区域性的重大农机化基础性、公益性骨干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简称联建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受益范围较小、不具备广泛示范引导作用,属于局部地方投资范围以及生产经营性(竞争性)项目。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农机化项目实行统一申报,集体审核,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机化项目的申报审核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各市农机化项目申报材料,建立农机化项目库;根据年度农机化项目投资重点和投资规模,编制农机化投资项目预算,上报和下达年度项目投资预算计划。
第七条 办公室(计财)负责农机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农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监督管理处负责农机化生产示范、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初选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负责对已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科教质量处负责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具研发与推广、农机教育培训、农机科研项目的立项初选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负责对已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自治区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协助科教质量处做好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农机具研发与推广项目的评审、实施、日常检查、指导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项目的立项初选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负责对已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机化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督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农机化项目申报工作。县级申报项目,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统一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遴选,择优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申报;市级申报项目,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遴选后择优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申报。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直属单位申报农机化项目,申报材料报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转报中心办公室。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按统一格式填写。申报内容要完整、充实,有关数据准确、统一规范。项目申报材料要一式10份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所有项目的申报材料均拷贝软盘1份同时上报(文件用word文档,表格用Excel电子表格)。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承办申报项目的初审,对申报项目提出可行性评价和投资计划的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的农机化项目原则上从备选项目库中遴选。办公室(计财)在综合有关职能处室对项目初审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提出具体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或常务会议通过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年度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预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由中心发文,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机化项目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已经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复,即作为建设施工、设备采购、签订合同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实施单位不能自行调整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人制度。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职能处室领导作为重大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相关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建设的法人,要对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下达项目后的6个月内实施项目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应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下达投资计划后,既不实施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取消其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办公室(计财)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投资较大的项目,还要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追踪调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规范农机化项目资金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按计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项目建设违反程序,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问题严重的要追回项目资金,并在下年度不再安排项目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各项目实施单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中心办公室(计财)根据各地报送材料整理汇总,做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相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价、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