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变型机)的管理,促进变型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辽宁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DB21/1219-2001《农用变型拖拉机》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变型机的技术要求
(一)特定技术要求:
1.发动机为柴油机,气缸数量不大于2,额定功率不大于17.6KW(12小时功率)。
2.外形尺寸限值:长不大于6m,宽不大于2m,高不大于2.5m,车厢高不大于0.45m。
3.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4.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1500kg。
5.结构型式为双轴,轮胎规格不超过7.00-16。
6.变型机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12.5m。
7.驾驶室分长头和平头两种,驾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一般技术要求:
1.变型机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200mm。
2.转向盘自由行程应不大于30°。
3.在平坦、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变型机在制动踏板操纵力不大于600N、测试初速度为20km/h情况下,空载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5m。制动稳定性测试时,变型机任何部位不得超过2.3m宽的试车道。
4.变型机空载情况下,在坡度为20°的上、下坡道上应能可靠停车制动。
5.变型机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35°。
6.变型机的动态环境噪声应不大于86dB(A),驾驶员操作位置噪声应不大于95dB(A)。具有封闭驾驶室的变型机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级不得超过90dB(A)。
7.变型机必须装有喇叭,喇叭声级应为90-105dB(A)。
8.在海拔1000m以下地区,变型机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不大于6.5FSN。
9.变型机最高车速应符合设计值(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误差为±5%。
10.变型机最高档最低稳定车速与标定最高车速之比应不大于40%。
11.变型机满载在平坦、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以20km/h初速度空档滑行,其滑行距离应不小于50m。
12.自卸货箱举升的最大倾角应不小于45°;当发动机以标定转速运转时,举升满载货箱到最大倾角的时间应不大于25s。
13.在超载10%状态下,举升货箱到倾角20°时停留5min,货箱的自降量与举升高度之比应不大于5%。
14.变型机六工况等速平均燃油耗应不大于3.1L/(t.100km)。
二、变型机生产的必要条件
(一)工艺条件:
l.焊接:焊接车间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有生产对应机型的焊接定位胎、夹具;对于薄板、槽钢、工字钢等型材的焊接,必须有相应的能满足需要的焊接设备。变型机的车厢、大梁应自己制造(如外协,企业必须经过质量认证),主要覆盖件可外协,但必须采用模具压制工艺制造。
2.油漆:油漆车间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有驾驶室、车厢等钣金件的油漆前处理手段:有驾驶室、车厢等钣金件的喷漆设备及油漆干燥设备。
3.总装:总装车间的面积不得小于600平方米;具有整机装配线及固定的装配工位(七个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定扭矩装配工具与工位器具;有固定的部件分装装配场地;车间内有固定的待装配件存放场地。
4.检测:必须有整机性能检测线或能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试验检测手段,应具备制动、车速、滑行、噪声、烟度等检测功能;有装配质量检查地沟、试车跑道(或能做车辆试验的厂区道路),有坡度为20%的坡道、直径20米的混凝土圆形试验场、100米长的混凝土试验跑道。
(二)配套件要求:发动机、变速箱、离合器、前轴、后桥、方向机、制动器、传动轴、钢板弹簧、轮胎等有关变型机安全性能的主要零部件及总成,必须采用具备资质的检验部门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合格证、质量保证证明。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外购外协件进行入厂检验把关,合格后方可装配。
三、变型机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生产制造。
(二)从业人员要求:
1.企业应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产品开发、产品工艺、质量管理的技术人员,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凡电焊、电工、起重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企业应配备足够的能胜任工作的检验人员及“三包”服务人员。
(三)技术管理要求:
1.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技术管理部门,并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检测必须标准齐全。
3.企业产品须有经省辖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杜绝无标生产。
4.企业须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产品图样应完整、正确、统一。
5.企业自制零部件应有确定的加工工艺。整机的装配工艺完善,各种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应能指导产品的生产。
(四)质量管理要求:
1.企业有自制、外协、外购件的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及其检验记录。企业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并有质量检查记录。
2.企业必须根据出厂检验项目对产品进行适合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
(五)销售与售后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
2.产品售出后应有完整的原始凭证(含产品型号、出厂日期、销售去向等)。
3.严格执行国家六部委的“三包”规定,淘汰型号产品的配件,须在一定时期满足市场需求。
四、变型机的市场准入
(一)产品必须经过省级及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定型检测;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产品检测、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及公告程序:
1.生产企业向省级及以上法定检测部门提出申请,对产品进行定型检测鉴定。
2.定型检测合格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提出对生产必备条件和企业管理进行评审的申请,当地经贸委初审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农机总站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产品定型检测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及管理进行评审。
3.省经贸委会同省农机总站对经评审符合本行业规范要求的变型机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对公告内的企业及产品由省主管部门颁发农机推广许可证。
(三)销售入户程序
1.农机监理部门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告内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办理上牌手续。
2.农机监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变型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外省变型机产品进入我省销售,应当向省级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经检测合格后,提供检测报告;有关生产条件及产品应通过当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和鉴定,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由省农机总站核准该产品在我省销售入户的资格,省经贸委会同省农机总站予以公告,各地农机监理部门据此办理入户手续。
五、其它
(一) 企业异地建厂或与其它企业联营生产变型机,仍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取得销售入户资格。
(二)省经贸委、省农机总站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市场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获许销售上牌的变型机产品从公告之日起满两年的,由省经贸委、省农机总站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在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暂停销售入户资格,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规定条件者,取消销售入户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企业用旧件拼装变型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生产销售入户资格,由工商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变型机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和试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对检验和审核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并对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规范的检验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对变型机产品的检验资格。
(五)检验机构应主动配合省经贸委、省农机总站开展工作,并如实提供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清单。
(六)本规范由省经贸委、省农机总站负责解释。